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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诉讼无小事

http://www.jrj.com    2008年09月12日 11:05     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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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忽视社会弱者的权利和利益,那么你的权利也不能真正得到保护。因为,面对强大的权力,我们每个人都是弱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创始人 王灿发

  本报记者 彭亮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办公地点,位于北京西土城路一栋老旧的居民楼里。

  五层的红砖楼建于上世纪70年代,走廊的墙漆有些斑驳,房间窄小而低矮。尽管毫不起眼,但这几间拥挤的办公室,可以称得上是中国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中心。

  在这里,中国第一家对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民间环保团体,和它的创立人王灿发一起静静走过了10年。

  10965个热线电话、408封来信、599次来访和110多起案件见证了这10年。

  站在不足15平方米的办公室内,王灿发热情中带着矜持。这位每天工作16个小时的环境法学者看上去精神奕奕,脸上不见一丝疲态。

  “案件卷宗不在这里。”谈话中,王灿发合起文件夹,细心地把它归位,起身去另一间办公室取资料。有些拥挤的办公室非常安静,坐在其中,可以清晰地感觉到:为公共利益奋斗10年的骄傲与自豪,都沉淀在身旁那些蓝色文件夹中。

  《财经时报》:您10年前创建“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初衷是什么?

  王灿发:我最初对这一领域产生浓厚兴趣,是在1983年。当时我正在北大进修,程正康(我国早期环保法规的起草者)老师的课深深吸引了我。之后十多年,我在学习和研究中看到了我国环保法的艰难发展历程。相关法律逐步完善,环境却在日益恶化,为什么?公众参与不够、环境执法缺乏力度。

  怎么改变这种局面?只有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把公众的环境权和他们的利益结合起来才行得通。污染受害者是最有参与积极性的,因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在帮助他们维护权力和利益的同时,对污染企业造成压力,从而推动环境保护。出于这样的思路,中心在1998年10月成立,10年来一直为污染受害者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财经时报》:回首走过的10年,有哪些令您特别难忘的时刻?

  王灿发:令人难忘的时刻,都是污染受害者的权利得到保障、环境保护法得以贯彻的那一刻。在四川盐边黄磷污染案、福建屏南氯酸钾污染案、贵州新义柑橘案等我们经手过的案件中,我印象最深的还是石梁河水库水污染案。这个水库在江苏、山东两省交界,临沭县一家造纸厂和一家化工厂排放的大量的工业污水,造成以养鱼为生的97 户养殖户损失了560 万元。因为还有一个两省关系的因素在里面,所以养殖户多次投诉和上访,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01 年养殖户找到我们,并提起诉讼。官司最终打赢了,但执行又遇到了困难。强制执行时,被告所在市、县两级法院竟于一天之内对两个被告下达了 7 份调解书,将被告财产转移,导致无资金可执行。中心就此事上书最高人民法院,题目是《关于地方法院制作虚假法律文书的反映》。2004 年春节,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一位副局长的协调执行下,560余万元赔偿款终于全部执行到位。案发5年后,这些赔偿款终于到了受害者的手中。最令人欣慰的是,当地在此之后立即展开了水库的环境治理工作。所以,一个诉讼下来,其意义不仅仅是老百姓得到了多少赔偿,更重要的是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上取得了一次胜利。

  《财经时报》:环境法规在国内的贯彻和实施,有没有明显改善?

  王灿发:有所改善,但仍远远不够。执行力度的问题,长期以来都是难点,现在情况在一点点好转。除了老问题,立法上也有需要完善之处。我参与过不少环境方面法案的起草工作,比如最近的《水污染防治法》。这里就有应当规定而最终没有规定的地方,比如“按日计罚”、比如“公益诉讼”。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公共监督,才能提高环境治理效率。重庆市是“按日计罚”的好例子,它在地方法规里规定了这一点,当地监察部门的统计表明,改正率一下子从5%以下提高到了84%。美国也是一样,杜邦为什么因为特氟龙被罚了3亿多美元?就是来自“按日计罚”。从杜邦知道特氟龙有害之日起,每天罚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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