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07日 14:35 来源: 发改委网站 【字体:大 中 小】
1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检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反价格垄断工作研讨会,分析当前反价格垄断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下一步工作思路。会议由李青副巡视员主持,许昆林司长出席会议,北京、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新疆15个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许昆林同志首先分析了反价格垄断的工作定位和当前面临的形势,并提出了工作要求。许昆林同志指出,反价格垄断是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可以大有作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反价格垄断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重。各地要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设立专门机构,选派相应人员,负责反价格垄断工作。各省反价格垄断执法人员要开动脑筋,积极执法,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调查取证方式和技巧,积累执法经验,促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各省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充满信心,寄予厚望。
从会议介绍的情况看,《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各省反价格垄断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部分省份设立了负责反价格垄断工作的专门机构。黑龙江、辽宁、江苏、浙江、重庆、湖北、云南、新疆共8个省份设立了反垄断调查处或科(室),配备相关执法人员,专门负责反价格垄断工作,为反价格垄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开展反价格垄断执法实践。在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执法活动的同时,各省依据《反垄断法》开展相关执法活动。辽宁省查处民爆行业协会组织串通涨价案,江苏、湖北分别查处当地盐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案,广东省查处了肇庆羽毛球协会、珠海保险协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广西查处南宁和柳州市部分米粉生产厂家串通涨价案,江苏省镇江市查处了部分网吧结成“价格联盟”和茶叶协会集体上调价格案件,福建省厦门市查处餐饮具消毒产品串通涨价案,新疆查处11家乳品企业共同压低鲜奶收购价格案。这些都为反价格垄断工作积累了宝贵的执法经验。三是组织进行相关培训活动。辽宁、江苏、浙江、湖北、四川、新疆等省多次组织本省相关执法人员,举办反价格垄断专题培训班或者研讨会,加深执法人员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和认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反价格垄断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是工作力量明显不足。目前还有部分省份仍未建立负责反价格垄断工作的专门机构,而是将反价格垄断工作放在其他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已经设立相应机构的,其执法人员在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执法能力等方面也都还难以完全适应反价格垄断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部分执法人员存在畏难情绪。有的同志认为当前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活动难以开展;有的认为由于缺乏执法经验,对相关案件无从下手;有的担心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会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开展反价格垄断执法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三是社会各方面对反价格垄断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从各省已经开展的实际执法行动来看,目前经营者、消费者等各个方面对《反垄断法》的认识不深,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经营者进行公平价格竞争的意识不强,很多涉案经营者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价格垄断工作,与会各省价格主管部门建议,一是尽快出台《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程序规定》,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从事反价格垄断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学历水平等作出明确要求,确保相关人员能够胜任这项工作。三是继续组织相关业务培训,特别是突出案例培训,切实提升反价格垄断执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四是进一步加大对反价格垄断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
李青同志在会议最后表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价格垄断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在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已经基本解决了对《反垄断法》的认识问题;基本建立了以中央和省两级为核心的反价格垄断执法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完善;执法工作也已经开始起步。但相应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实际执法能力不够等问题仍然存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组织培训活动,并在培训结束时安排相应测验,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效果。各省要继续健全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选派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充实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相关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反价格垄断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执法活动,在配合中央办案的同时,组织本省各市县的执法人员开展反价格垄断执法,积累执法经验,充分发挥全系统的力量,积极推动反价格垄断工作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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