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以恒宇佳业名义投标电力项目,淳中科技被疑存在“借标”与虚假陈述

  ◆经济导报记者 石宪亮

  2017年12月26日,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淳中科技”)通过了发审委首发审核,待拿到发行批文后即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

  但近日有知情人士李先生向经济导报记者反映,淳中科技报告期内曾多次使用其他公司名义投标,涉嫌违反国家招投标法规,而且拟招股书存在虚假陈述,因此上市资格存在瑕疵。随后,李先生向经济导报记者发送了一份案件号为(2016)京0114民初13112号,2016年12月23日签发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宇佳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8月,公司因参与山东电力公司可视化系统投标活动,与被告恒宇佳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配合投标,并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2万元。2016年1月8日,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出具书面承诺函,同意于2016年3月15日前返还该笔保证金,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返还,原告经多次索要无果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7日,淳中科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恒宇佳业转账2万元,并注明用途:投标保证金。恒宇佳业于2016年1月5日向淳中科技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我司曾收取淳中科技2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我司承诺,于2016年3月15日前支付贵司”。淳中科技当庭说明该笔款项系其公司为以恒宇佳业名义投标山东电力公司项目,而向恒宇佳业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法院判决被告恒宇佳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万元。

  李先生认为,淳中科技为以恒宇佳业名义投标山东电力公司项目,就是民间常说的“借标”,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济导报记者2017年12月25日就此问题发函采访淳中科技,公司表示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但截至发稿,经济导报记者仍没有收到该公司的回复。

  淳中科技拟招股书显示,该公司获取订单的形式按客户要求有投标与非投标两种,投标又可分为公司向集成商客户开具授权函协助其投标和公司直接投标两种,这两种形式中,公司与客户分别承担的义务为:(1)公司客户主要为集成商,某些项目需要公司与集成商一同参加投标,协助完成标书中显控系统相关的参数、设计、报价、售后服务等部分。这种模式中,公司并不直接参与投标,而是协助集成商完成标书、并向集成商出具投标授权函。(2)存在部分项目,客户单独对显控系统设备、解决方案进行招标,公司参加投标的情况。在这些投标活动中,公司独立完成投标书的撰写和投标。

  李先生认为淳中科技拟招股书这段表述为虚假陈述,因为“共同投标”、“协助完成标书”与“借用第三方名义投标”并不是一回事,(2016)京0114民初13112号判决书已经写的很明白,“淳中科技是以恒宇佳业名义投标山东电力公司项目”,而并非共同投标或协助完成标书。

  在2017年12月26日召开的发审会上,发审委对淳中科技询问的四大问题均与公司的客户及销售模式有关。“借标”是否为公司重要的销售模式之一,还有待证监会进一步调查。

  拟招股书显示,淳中科技是国内领先的显控系统设备及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产品分为设备类和平台类两大类,具体包括图像处理设备、矩阵切换设备、信号传输设备及数字视频综合平台、显控协作平台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1979年出生的何仕达。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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