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办法

摘要
证监会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办法:1)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2)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3)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股权比例调整;4)放开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比例;5)完善境外股东条件;6)身份变更政策。

  证监会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办法,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券商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券商的股东条件一致。

  第二,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券商依法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须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匹配。

  第三,明确外资持有上市、非上市券商股权比例的要求,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内资上市券商的比例调整为不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承诺。

  第四,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券商的比例限制,单个外资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券商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不超过30%。

  第五,完善境外股东条件,要求须为金融机构、具有良好声誉及业绩,近三年业绩水平居于前列,信用水平较高。

  第六,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控人身份变更导致外资持股情况变化的政策。

  以下为全文: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兑现中美元首会晤我国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进一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资本市场建设,证监会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拟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不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四是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五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六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依法受理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

关键词阅读:证监会

责任编辑:张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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