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消费层出 “打赏”经济纠纷不断

  在日益发达的虚拟世界中,网络直播无疑是近年来发展最快的部分之一:自2016年迎来“直播元年”以来,直播在内容上由最初的游戏直播跨越到综艺、美女等泛娱乐元素衍化当中,而各路资本的涌入,造就了一个急剧膨胀繁荣的直播市场。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日前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网络娱乐类应用用户规模保持高速增长,其中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4.22亿,年增长率达到22.6%,占全部网民规模的54.66%。

  在行业营收方面,IResearch此前的预计显示,仅中国游戏直播市场在2017年就将产生30亿元收入、 吸引1.4亿名用户。

  与此同时,伴随着直播这一流媒体通过广告、打赏进行营收变现,新的商业模式之下,网络消费也呈现新的乱象趋势。

  直播“打赏”消费纠纷不断

  “一位上海13岁女孩小卞花光父母25万积蓄打赏网络主播”“两个月内,熊孩子通过支付平台,偷偷把父母缝了十年牛仔裤赚来的16万多元存款,统统打赏给了直播平台女主播”“闽侯12岁的小学五年级男生小林,偷拿母亲手机充钱购买昂贵的虚拟物品送给了直播主播,一个月下来花了近3万元。”

  上述的案例,在过去两年中不胜枚举,据时代周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在2017年上半年,因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有公开报道的事件就有28件,涉及金额超过890万元。

  而事件纠纷的引发,无不与直播的打赏功能息息相关。事实上,直播的商业模式与在线视频行业相似,均是凭借优势内容吸引流量,培养用户内容付费习惯,并通过渠道将流量变现。

  不过,和在线视频不同的,直播平台大多数采用UGC的内容生产模式,因此平台除了通过广告、PGC内容版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营收变现以外,凭借“主播+打赏”、并以用户打赏分成的机制成为几乎所有直播平台的重要盈利机制。“当用户基数足够大时,打赏利润覆盖甚至超出运营成本,平台便开始盈利。”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据了解,在这些直播平台中,用户最开始可以免费获得金币、礼物,但在一段时间后就需要通过支付宝或者其他支付工具进行充值购买,购买所获得的虚拟金币,随后便可以向喜爱的主播进行打赏—即赠送游艇、花等虚拟的礼物等,而现金和虚拟金币兑付的价格不一。

  然而在国内网民、尤其游戏直播用户趋向低龄化之下,打赏功能却极易诱发新型的网络经济纠纷。虽然在前述的众多案例中无不显示出,如今青少年需要在消费观念上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但尤为重要的是,直播平台中存在诱导消费的乱象,这也凸显了直播平台对于打赏功能监管的机制。

  网络新型消费安全防范

  实际上,自2016年开始,相关政府机构开始对直播平台进行监管:北京互联网文化协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文化部部门在过去的一年多里出台多项监管措施,对直播平台打击查封涉枪、涉毒、涉暴、涉黄等违法内容。

  不过,对于青少年巨额打赏主播的现象却没有明确规定。在上述的案例中,被“败光”家中巨款的家庭,大多在索回无果之下,只能不了了之。对此,有业内人士就指出,直播打赏属于一种商业行为,管理部门只是依法行政,不会做过多干涉。但直播打赏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实际上,在上述案件中,大多数青少年用户对移动支付完全没有概念,不能将手机上的数字变化与真实的钞票支付建立联系,这是类似“熊孩子”败家打赏事件一再发生的最直接原因。

  因为在打赏不断引发网络消费纠纷之下,继虚拟中奖信息诈骗、网络购物诈骗、钓鱼网站诈骗等网络消费安全防范之后,在直播打赏上该如何进行合理合法的规范约束?

  有律师建议认为,网络直播平台设置打赏功能本身无可厚非,但应避免诱导性打赏的行为。对于未成年人因网络直播巨额打赏引发的纠纷,因为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打赏金额与其行为能力不匹配或盗用监护人财产进行打赏时,监护人可向受益方要求返还。

  对此,网友也呼吁,法律应该设立“反悔权”: 网购有7天无理由退货,要像网购一样,只要当事人反悔,应该设立类似6个月之内无条件反悔权。此外,对于巨额打赏主播,应该设立延迟到账制度。而直播平台也应该设立相应的审核机制,如完善视频实名登记,打赏年龄限制等。

关键词阅读:打赏 钓鱼网站 UGC 支付宝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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