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晖辩护人:保监会公告仅证明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

摘要
公诉人出示第四部分证据,包括案发经过、指定管辖函、冻结、查封财产情况、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等综合证据。

  公诉人出示第四部分证据,包括案发经过、指定管辖函、冻结、查封财产情况、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等综合证据。

  被告人吴小晖对该组证据没有意见。

  辩护人提出,保监会公告仅证明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

关键词阅读:吴小晖

责任编辑:张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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