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宣判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

  本报成都讯(记者唐平 □易林 李杨)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了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该省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查认定,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曾某在该市云顶镇从他人处转包了当地农民所属的30亩坡地,在不具备《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储水池浇灌苗木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采用爆破、机械作业等方式非法开采矿石加工变卖。2016年8月3日被隆昌市国土资源局查获,并收到《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后,被告人心存侥幸,仍然继续开采。同年9月22日又被当地国土资源所查获,并被再次下达了《停止违法开采通知书》。

  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0465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非法采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进行修复。如果逾期未修复,则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修复费8.26万元。同时,因为犯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悉,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实施以来,四川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的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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