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CDR来了!李大霄:为沪伦通预留了政策空间

  凤凰网财经5月4日讯(杨芳)5月4日,证监会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一个月。《管理办法》由法律部拟定,以部门规章形式规范,从监管原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再融资原则、信息披露规则、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明确。对此,英大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凤凰网财经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对创新企业回归有了一个政策的基础,也为沪伦通预留了政策空间。

  业内分析认为《管理办法》主要有七大看点:

  1、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发行CDR的试点,同时,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互联互通机制也以CDR方式实现。在证券法框架下,明确CDR发行和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CDR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2、《管理办法》 明确CDR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CDR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及证监会其他规定。境外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发行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3、对CDR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CDR发行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CDR方式进行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CDR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CDR的减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收购、重组等进行原则性安排。

  4、明确CDR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信息披露行为原则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同时,又针对CDR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特点,就存托安排、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要求,对特别不适用情形作出豁免机制。

  5、建立CDR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和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安排。

  6、加强投资者保护,在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7、待《CDR办法》和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之后,企业即可以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发行CDR的申报,证监会也将启动受理相关申请的工作。按照正常程序的时间推算,最快将在一个多月以后成行。

  英大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凤凰网财经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对创新企业回归有了一个政策的基础,也为沪伦通预留了政策空间,对CDR发行、条件、交易、信息披露有了统一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下一步可以进入到实施阶段。这是A股制度上的一个重大进步,有利于A股在国际市场竞争地位的提升。从长远来说,有利于国内投资者通过CDR途径分享到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成果。短期来看,注意高估风险。“亮点在于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原则,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李大霄表示。

  “使用CDR方式回归A股,可以方便独角兽公司回A股上市,相比私有化方式回归,具有成本小、操作简便、周期短等优点。”在博鳌论坛期间,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教授在接受凤凰网财经专访时表示,中国此时推出CDR,主要是为了吸引独角兽回国上市,改善中国资本市场结构,提高中国资本市场质量,让投资者获取更多收益。“中国推出CDR,还上升不到中美对抗的高度。”吴晓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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