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本科生买房最低五折!20年最强房产新政出炉

摘要
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消息,《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金融界网站综合】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消息,《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市场商品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40%左右,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居民供应,租售结合。

  人才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20%左右,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各方面人才供应,可租可售,建筑面积以小于90 平方米为主,租金、售价分别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60%左右。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安居型商品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20%左右,重点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条件的户籍居民供应,可租可售、以售为主,建筑面积以小于70 平方米为主,租金、售价分别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50%左右。

  公共租赁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20%左右,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中低收入居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供应,建筑面积以30—60 平方米为主,只租不售,租金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30%左右,特困人员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租金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

  意见稿显示,到2035 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共170 万套,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总量不少于100 万套。 购房人自购房之日起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15 年,或者年满60 周岁且购房满10 年,符合我市人才安居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件的,可以进入市场流转,但要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

  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

  (2018 年 6 月 5 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

  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部署,系统构建面向 2035 年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结合深圳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基本解决了住房短缺问题,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也为全国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深圳经验。近年来,随着我市人口持续净流入,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较快,住房供需不平衡、结构不合理、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现有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已难以满足广 2 大市民对改善住房条件的新需求,难以满足深圳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新需要,难以满足深圳建设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的新要求。进入新时代,面对新任务,深圳亟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大住房供应,扩大保障范围,不断提升城市对人才的吸引力,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归属感,努力让全体市民住有所居。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正确处理住房经济属性和民生属性的关系,把民生属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构建系统完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深圳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和宜居环境,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努力走在“四个走在全 3 国前列”的最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三、总体设计

  坚持以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多层次、差异化、全覆盖,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和专业人才等各类群体,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优化调整增量住房结构,盘活规范存量住房市场。

  (一)多主体供给

  1.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提供市场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

  2.以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为主,提供各类长租公寓。

  3.以市、区政府为主,提供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4.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建设筹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5.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 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各类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

  6.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用地或自有用 4 房,建设筹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7.支持各类金融机构,采取直接投资、融资等方式,建设筹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8.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建设筹集具有公益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多渠道保障

  1.增加建设用地,实施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住房开发模式,突出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在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建设大型安居社区。

  2.盘活存量用地,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推进已批未建用地、社会存量用地、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开发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3.利用招拍挂商品住房用地、城市更新和产业园区等配建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4.盘活各类存量用房,推进社会存量住房租购。

  5.实施公共设施综合开发,通过轨道交通车辆段和停车场、公交场站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综合开发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6.开展城际合作,落实粤港澳大湾区战略,推动建立都市圈城际住房合作机制,结合轨道交通和产业布局,在临深片区开发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购并举

  1.实物供应

  ——市场商品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 40%左右,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居民供应,租售结合。

  ——人才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 20%左右,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各方面人才供应,可租可售,建筑面积以小于 90 平方米为主,租金、售价分别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 60%左右。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安居型商品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 20%左右,重点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条件的户籍居民供应,可租可售、以售为主,建筑面积以小于 70 平方米为主,租金、售价分别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 50%左右。

  ——公共租赁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 20%左右,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中低收入居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供应,建筑面积以 30—60 平方米为主,只租不售,租金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 30%左右,特困人员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租金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10%。

  2.货币补贴

  ——面向符合条件的基本住房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人才安居补贴。

  ——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实施购房贷款贴息。探索采用住房租赁券的形式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人才安居补贴。

  四、工作目标

  2018 年至 2035 年,我市住房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统筹解决各类居民的住房问题,构建相对完备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确保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应保尽保,各类人才和中等偏下收入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 7 群体的住房困难得到有效解决,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到 2035 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共 170 万套,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总量不少于 100 万套。

  第一阶段(近期),2018—2020 年建设筹集各类住房 42 万套,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 25 万套。

  第二阶段(中期),2021—2025 年建设筹集各类住房 45 万套,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 25 万套。

  第三阶段(远期),2026—2035 年建设筹集各类住房 83 万套,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 50 万套。

  ——住房品质和宜居水平持续提升,住房空间布局更加合理,交通、教育、医疗等市政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更加完善,住房绿色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五、主要措施

  (一)完善住房规划和用地供应机制 8 编制全市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2018—2035 年),坚持住房供应与需求总量相适应、居住用地面积和比例与住房建设规模相适应、产业发展与住房布局相适应、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与住房建设供应相适应,分近期、中期、远期三个阶段实施,并根据住房需求变化,对规划进行综合评估、滚动调整、及时优化。

  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机制,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和开发强度,明确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用地指标和空间布局,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优先安排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用地,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控制大户型高档商品住房用地。从 2018 年起,在新增居住用地中,确保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 60%,同时在新出让居住用地中提高“只租不售”用地比例。

  实行轨道交通车辆段上盖及其站点一定范围内的居住用地用途控制,主要用于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强化基本住房保障

  基本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的户籍住房困难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应保尽保,对经我市认定的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特殊群体优先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优化基本住房保障工作机制,落实区级政府的基本住房保障属地责任,加强全市房源统筹调剂和区际协作。完善基本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两种形式,加大住房租赁补贴力度。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规则,合理划定基本住房保障收入财产限额,建立健全保障对象经济状况认定核对机制,加强核查机构工作力量,加大财政投入,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

  (三)全面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完善人才安居政策体系,通过货币补贴、租售人才住房、免租入住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各类人才的住房困难。加大货币补贴力度,鼓励支持人才通过市场方式解决居住问题。探索人才住房先租后购、以租抵购制度,在我市工作满一定年限、取得本市户籍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才,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安居措施,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在一定年限内免租入住相应面积标准的住房;在深全职工作满 5 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购买人才住房或者申请获赠住房产权。

  充分发挥市人才住房专营机构的作用,积极调动企事业单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人才住房建设筹集。出售的人才住房在土地出让、建设模式、建设阶段的规费标准等方面,适用安居型商品房的相关政策;出租的人才住房在土地出让、建设阶段的规费标准等方面,适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

  (四)完善安居型商品房制度

  合理划定户籍家庭租购安居型商品房收入财产限额。完善安居型商品房的分配制度,实行批次集中配租配售,根据每批房源的供应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在深缴纳社保时间等因素设定入围条件,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售对象。

  (五)建立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封闭流转制度

  出售的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封闭流转期间,因另购市场商品住房等法定事由或自身原因需要转让的,应当面向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转让,或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购房人自购房之日起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 15 年,或者年满 60 周岁且购房满 10 年,符合我市人才安居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件的,可以进入市场流转,但要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

  (六)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将各类租赁住房房源有序纳入平台交易,提供真实、透明、便捷、安全的租赁信息服务,减少中间收费环节,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和市场监测,引导市场合理定价,逐步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租赁环节全打通、公共服务全纳入。建立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切实保障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加快制定住房租赁管理政策法规,大力培育租赁住房供应主体,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发展长期租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保险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拓展住房租赁业务,调动各类主体建设筹集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

  (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优化市场商品住房供应户型结构,加大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观念,保障合理自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行为。

  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查处开发、销售、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房地产统计和监测预警体系,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政、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建立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

  (八)加强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

  健全诚信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引入社会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平分配。严肃查处骗租骗购、转租转售、重复享受住房保障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让失信人处处受限。

  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调控各类住房的供应节奏,并适当对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类型进行转换。

  (九)加大住房货币补贴和住房金融创新力度

  住房租赁补贴、人才安居补贴等货币补贴纳入市、区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状况以及居民住房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货币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规模,并实行动态调整。

  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市民租购住房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住房金融产品和服务。

  (十)全面提升住房品质和物业服务水平

  坚持新建住房与市政公用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住房质量更加优良、交通出行更加便捷、教育医疗更加完善、文化体育设施更加完备、人居环境更加舒适的宜居社区。

  加强街道党工委、社区党委、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形成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治理、专业服务和社区自治良性互动格局。加快完善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维护业主和租户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同一住宅区居民共享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促进邻里和谐。全面推进绿色物业和智慧社区建设,打造和谐、美丽、宜居的幸福家园。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研究落实中央、省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作用。(

  二)加强政策衔接

  加快修订《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妥善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家庭租购住房的问题,确保住房制度改革平稳过渡、新旧政策有序衔接。

  (三)加强信息共享

  加快形成住房租赁、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房屋安全、物业服务、网格化管理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化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住房市场和监管服务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投入,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 10%安排资金,统筹用于安居工程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管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释疑解惑,提高政策透明度,增进公众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加强考核管理

  深化强区放权改革,加强区级住房保障力量,按照全市统筹、属地管理原则,完善市、区协调推进机制。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住房供应与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履责情况的检查和督办。

  以下为答记者问: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人就《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际,市住房建设局负责人就媒体和市民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题1:为什么选择在这个时候出台新住房政策,新政策出台后房地产市场还限购限贷吗?

  答:(一)研究出台住房的政策是市委的工作部署,是我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的具体实践,是切实解决好市民的住房需求问题,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具体行动。

  当前我市房价高企,住房供需不平衡、结构不合理、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现有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已难以满足广大市民对改善住房条件的新需求,难以满足深圳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新需要,难以满足深圳建设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的新要求,急需出台新的住房供应与保障政策,破解发展中的难题。

  深圳市委市政府希望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路,不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系统解决好新时代各类群体的住房问题,不断增加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归属感。我们也希望通过建立健全系统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在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市场经济手段,加大政府保障力度,合理调控好房价,减少高房价对吸引人才和发展产业的影响,不断提高城市人才吸引力和创新力,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努力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为国家新一轮住房制度改革进行探索和实践。

  (二)新政策出台后,现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变,要通过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确保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问题2:如果我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条件,请问什么时候可以买到房子?

  答:首先,要核实你的条件,如符合条件的将通过轮候等方式来解决。其次,还要看你的具体情况:

  (一)如果是已经取得轮候申请备案资格或者是已在册轮候的家庭,其分配规则适用现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会继续面向这些家庭提供安居型商品房,而且还会基本保持原有供应规模。

  (二)如果是《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颁布后提出申请的家庭,将适用新的规则。《意见》初步确定的分配规则改革方向为:一是合理划定户籍家庭租购安居型商品房收入财产限额;二是实行批次集中配租配售,根据每批房源的供应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在深缴纳社保时间等因素设定入围条件,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售对象。

  具体规则将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修订《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加以明确。我们将加大建设筹集安居型商品房的力度,尽可能提供多的房源,尽快解决大家的住房需求。

  问题3:什么是人才?比如在深圳工作的执业医生一直买不起商品房,他们可以申请人才房吗?怎样申请?

  答:(一)关于什么是人才。

  根据《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或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各类人才,都属于人才的范畴,都可纳入我市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在通常意义上讲,一类是高层次人才,另一类是量多面广的基础性人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称作人才,都可以按规定租购人才住房。

  (二)关于在深圳工作的执业医生能否申请人才住房问题。

  执业医生如果属于13号文规定的人才范围,可以申请租住人才住房;在我市工作满一定年限、取得本市户籍且符合相关规定,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执业医生若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还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关于人才住房的具体申请办法,我们后面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问题4:买到的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在市场流通有什么限制吗?

  答:第一,《意见》提出,出售的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封闭流转期间,因另购市场商品住房等法定事由或自身原因需要转让的,可面向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转让,或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第二,《意见》同时提出,购房人自购房之日起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符合我市人才安居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件的,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流转,但要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增值收益。

  问题5:深圳已有安居房政策,新政策出台后,原来的政策办法还继续实施吗?

  答:《意见》出台后,将同步修订《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届时各类住房的申请分配规则按新出台的规定执行。在上述三个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取得轮候备案回执的合格申请家庭,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继续适用原来的政策。

  问题6:《意见》提出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意见》构建了符合深圳市情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提出了关于“八大供给主体、六类保障渠道、三类(四种)住房、三类补贴”的我市住房供给和保障体系的总体设计,其显著特点是全覆盖,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让每一位市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找到其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实现住有所居。这是我市率先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精神的具体实践。

  第二,大力实施住房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了面向未来18年(2018年至2035年)的住房发展目标。同时对住房供应结构和比例进行调整,明确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60%左右。

  第三,提出了6类15种住房建设筹集渠道,破解我市土地资源紧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瓶颈制约。

  第四,完善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设计,明晰了各类住房的功能定位和覆盖范围。

  第五,对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出售的人才住房实行一定年限内的封闭流转,购房人在封闭期内可以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或由政府回购。购房人自购房之日起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符合我市人才安居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件的,可以进入市场流转,但要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

  第六,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提供真实、透明、便捷、安全的租赁信息服务,减少中间收费环节,引导市场合理定价。将各类社会存量租赁住房房源有序纳入平台交易,逐步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公共服务全纳入、租赁环节全打通。

  问题7:《意见》对人才住房制度做了哪些完善?

  答:设立人才住房制度是我市住房供给和保障体系的特点之一,《意见》在市委、市政府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一是加大货币补贴力度,鼓励支持人才租购市场商品住房;二是实行租购并举,探索建立先租后售、以租抵购制度;三是明确规定了户型面积标准和租金、售价标准;四是实行一定年限内封闭流转;五是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问题8:住房发展目标建设筹集170万套是怎么确定的?

  答:《意见》确定的住房发展目标是基于需要与可能的原则,与正在编制中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充分衔接。

  截至2017年底,我市常住人口1253万人,预计至2035年,常住人口将达到1800万人,新增约550万人,预计新增住房需求约180万套。综合考虑土地供应和住房建设筹集能力,将住房总量目标确定为170万套是必要的、可行的。

  问题9:《意见》对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作了哪些完善?

  答:《意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深圳实际,将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基本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低收入及部分中等偏下收入户籍住房困难居民,通过设立收入财产限额标准实施精准保障;二是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供应,不限户籍;三是规范租金标准,规定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30%左右,其中特困家庭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四是明确优先顺序,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应保尽保,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特殊群体优先保障;五是根据我市强区放权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区级政府的基本住房保障属地责任,加强全市房源统筹调剂和区际协作;六是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20%左右。

  问题10:对基本住房保障对象如何安排住房租赁补贴?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作出了政策规定,明确要求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意见》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提出面向符合条件的基本住房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由特困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扩大到户籍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居民。基本住房保障对象既可以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选择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开展住房租赁补贴工作。

  问题11:如何体现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答:加强住房分配管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工作的生命线。《意见》明确提出:一是要健全诚信申报和信息公示制度,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二是要建立保障对象经济状况认定核对机制,加强核查机构工作力量,增加财政投入,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三是设计多种分配方式,如轮候、抽签、摇号等方式,具体办法将在三个配套文件中作出详细规定;四是严肃查处骗租骗购、转租转售、重复享受住房保障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让失信人处处受限。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对住房分配工作进行监督。

  问题12:市民购买了商品房后,还能否购买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购买了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后,还能否购买商品房?

  答:出售的人才住房和出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均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以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以及转让年限等,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群体或户籍居民供应,属于政策性支持住房,主要目的是要解决人才群体或户籍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根据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如果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购买了市场商品住房(包括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住房),或者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一定年限内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等,均不可以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

  出售的人才住房和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实行一定年限内封闭流转制度。市民购买了上述两种住房后,在封闭流转期间,如另行购买市场商品住房,应当面向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转让,或由政府按规定回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高层次人才的购房优惠政策,目前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当中。

  问题13:为什么要设立收入财产限额标准,该限额标准将如何设定,如何核查?

  答:合理划定基本住房保障对象和租购安居型商品房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我市户籍政策变化,人口持续净流入。目前在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里没有设置收入资产线,一定程度上使急需保障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合理确定收入财产限额标准,有利于住房保障工作的精准化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国家、广东省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均有资产收入线的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也有此规定;三是设置收入财产限额是国内外城市的通行做法。

  我市住房保障的收入财产限额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共同研究划定,并动态调整。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保障对象经济状况认定核对机制,出台居民收入财产核查和认定办法,核查工作将由民政部门负责,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

关键词阅读: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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