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 发改委大幅缩小须招标范围

  [摘要] 2000年时3号令发布正处于中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形成阶段,旨在保障招投标的公平竞争,预防腐败,如今843号文和16号令的组合出现,则更多是为扩大市场主体的自主权。

  6月11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司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自主权。按计划,843号文已于6月6日实施。

  843号文作为此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的配套文件,将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企发包方式选择的限制,此前,16号令已于6月1日实施。

  “这个政策核心就是刺激民营企业参与到公共事业建设的积极性,更多的社会资本到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中,过去我们设置的必须招标项目的门槛可能过高,不是说招标本身不对,而是会造成很多民营企业的选择太少,自主权过小,影响其投资意愿。对民营企业来讲,必须得考虑自身利益,考虑自身投资的回报和利润,因此必须严格筛选谁来承接这个项目。与国有企业不一样。”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科教文卫体项目无需再招标

  843号文和16号令同为对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的修改。

  2000年,为保证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防止腐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3号令,该文件在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涵盖能源、交通、通信、城市设施、市政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和科教文卫体等领域,且在最后设置了兜底条款“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843号文主要将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作了大幅缩减。一是删除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也作了较大缩减,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同时在交通运输项目下对3号令的航空范畴作了细化,843号文明确了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必须招标。

  “过去我们设置的必须招标项目范围过大,科教文卫体都要招标,能源、通信、交通这些都是大项目,有招标的必要,但对科教文卫等一些规模较小的适度放开,更有利于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到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充分竞争。”汪玉凯对时代周报记者说道。

  此前发布的16号令,主要根据资金规模重新明确了必须招标的项目。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其次,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与3号令相比翻了一番;最后,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2000年时3号令发布正处于中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形成阶段,旨在保障招投标的公平竞争,预防腐败,如今843号文和16号令的组合出现,则更多是为扩大市场主体的自主权。

  从“严进宽出”到“宽进严出”

  在中国招标投标制度已初步确立的情况下,解决已有制度产生的问题成为招标投标领域新时期的任务。如果说围绕招标投标领域进行改革的两只脚,一只落在扩大市场主体的自主权,那么强调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便是那另一只脚。

  在今年年初,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修订文件正式实施,规定了招标项目的公示平台和招标信息的透明可追溯。国家发改委自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 年内可追溯”。

  与放管结合的改革思路一脉相承的是,在2017年年底,国家发改委公布取消行政许可事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各级发改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再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后,2018年1月底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表示,将进一步完善中央投资招标管理制度,加强从业监督,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行业自律,同时要求各级发改部门重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而无论是意欲扩大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还是对事中事后监管的强调,都反映了政府治理思路的变化,而这是一场自十八大以来旨在重新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改革。

  十八大以来,放管服改革在各方面均取得成效: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削减44%,非行政许可审批终结;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减少90%,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压减74%,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大幅减少;中央政府定价项目缩减80%,地方政府定价项目缩减50%以上。

  尽管现在行政审批已大为减少,但工程建设项目报批仍存在涉及部门多、环节多、评估多的情况,从申报到开工需较长时间,这仍是今后应需注意的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宋世明在接受《经济日报》采访时强调:放,应为“宽放”;管,应为“善管”;服,应为“优服”。政府治理思路已从“严进宽出”到“宽进严出”的模式转化。

  对此,汪玉凯表示,“从政府角度来讲,确实在改变其监管模式,过去更多地放在管制审批门槛上,但现在审批门槛降低,就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和提供的服务”

关键词阅读:放管服 招标投标法 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 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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