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 推动CDR试点工作

摘要
证监会答复政协提案称,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CDR试点工作,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证监会答复政协提案称,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CDR试点工作,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以下为全文: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592号(财税金融类226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改革发行上市制度 吸引更多科技创新头部企业在境内上市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8年3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四是,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VIE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主要包括:已在境外上市且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针对试点企业可能存在的尚未盈利和未弥补亏损问题,证监会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重大制度创新。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

关键词阅读: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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