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改变游戏规则?IMF、OECD等国际组织专家怎么看

  2018年以来,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成为金融行业的重要任务。与此同时,全球金融科技蓬勃发展,技术和模式的创新为金融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个多月前,在由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主办的第五届金融科技外滩峰会上,来自国内外的金融科技业内人士就Fintech市场的现存问题与监管经验进行了交流。今天(9月2日),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经合组织(OECD)和日本金融厅等国际组织的金融科技专业人士齐聚北京,在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和金融城(CFCITY)举办的“第三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探讨了在新形势下,如何运用金融科技来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风险防控能力和监管效能,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科技改变“游戏规则”

  金融科技的本质到底是什么?IMF副法务总监、FINTECH工作组联合负责人Ross Leckow称,从IMF的角度来看,金融科技的含义十分广泛,不限于各项技术,覆盖了互联网、云计算、分布式账薄计划、区块链及加密货币等系统,也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统计数据、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及移动通信等科技。“这些技术在中国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中国可以将以上技术更好结合,去推出激动人心的新产品与新服务。” Ross Leckow表示。

  Ross Leckow认为,这些技术带来的转型显而易见,特别是在支付领域。中国在支付领域的金融科技创新水平领跑世界。现在的支付技术中也融入了一些生物识别技术,主要是认证方面,业界将其称为“微笑后再付款”的微笑支付,这些都属于金融科技的发展成就。

  日本金融厅国际审议官冰见野良三指出,金融科技具有六大基本要素:第一,金融科技更加简单、更加廉价,而且可以更加有效地执行交易。这可能会对现有机构的庞大系统造成很大影响,使其成为历史。另外,这还会使其它新的机构更加容易得进入市场。第二,金融科技使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电子化。现在很多活动都已经从现实世界中移到了虚拟世界,人们每一天的活动也会创造出很多的不同数据。第三,集中数据分析。金融机构本身会创造很多数据,很多非金融活动也会创造出相关数据。人工智能以及深度学习能够利用更多的大数据,市场很可能会由几个大平台来主导相关的商业活动。第四,定制化的、用户友好的服务。集中数据分析以及人们生活的电子化,使得金融科技能够创造出根据客户需求而定制的产品。第五,金融科技需要更多的匿名性,其具有改变金融机构决策过程的巨大潜力。第六,金融科技采用分散式的决策制定方式。

  “我们现在关注金融科技就是因为它有可能会改变经济制度或者游戏规则,改变经济主体之间的信任程度和交易方式。金融科技会削弱现在金融机构的角色,企业以及个人在游戏当中的参与也会发生变化。” 冰见野良三说。

  看得到和看不到的风险

  金融机构具有广阔的覆盖面及巨大潜力,其发展与创新已带来很多益处。但与此同时,金融科技也创造出了许多新的风险。

  Ross Leckow认为,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迫在眉睫。加密货币是一种跨境交易的货币,具有匿名性,很容易被用于犯罪目的,比如盗窃与洗钱。网络犯罪是金融科技带来的新兴威胁,网络系统的最薄弱之处易被黑客攻击。此外,金融科技还带来了法律风险,因为许多新兴技术在法律框架当中尚未明确、模棱两可,使得法律的适用性变得模糊。最后,金融科技也对整体的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目前的金融科技活动并没有带来太多威胁,但是如果一些FinTech公司利用新兴技术来扰乱现有金融机构的现金流和收入链条,就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 Ross Leckow强调。

  世界经合组织金融和企业事务局副局长Mathilde Mesnard从数字资产的角度阐述了其对金融科技风险的看法。Mathilde Mesnard提出,数字资产本身的性质并不明朗,使得监管部门很难有效监管ICO。不仅如此,我们目前对数字资产的认识有限,并不清楚应将其归类为资产、负债还是其他不同属性,这就又产生了税收问题。

  Mathilde Mesnard认为,金融科技的发展可能会对网络安全及用户隐私构成威胁。对此,冰见野良三指出,金融科技领域的数据分析会带来一些新的隐私问题,且其匿名性和分散式的决策制定方式使得政府没有办法涉及到很多管理领域。因此,金融科技究竟能否创造出更加高效的经济机构及更加高效的社会都还未知。

  金融科技的国际监管经验

  金融科技不可忽视的潜在风险无疑给各国的监管机构提出了挑战。目前世界各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态度,或许可从各国政府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方式中略知一二。

  冰见野良三对目前各国政府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态度进行了梳理分类。他提出,目前各国的监管机构有四个选择,分别是禁止、规则制定、监控和忽视。

  首先,禁止。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俄罗斯已经禁止了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活动。这有很多优势,受到监管的机构没办法再作恶了。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讲,这可能会影响一些跨国交易,让很多活动转向地下、不可监控,而且这也会影响第二代虚拟资产的创新。

  第二,规则制定。冰见野良三分享了日本的监管经验:日本金融厅要求能够规定整个交易平台的发展,其能够覆盖每一种虚拟资产的流入和流出和每一个公司的客户组成、买卖价差、平台管理以及风险管理。如果选择进行规则制定,监管机构就要做好准备,因为制定过度会阻碍创新,而太过宽松又没有办法起到保护作用。

  第三,监控。如果说只制定规则而不监控,就没有办法很好执行监管方的要求,所以监控也非常重要。

  第四,忽视。如果政府采取忽视态度,很有可能市场会将其理解成政府要无限度支持虚拟资产而不做任何监管。

  “再去采取忽视态度是不可取的,因为其现在和洗钱以及恐怖主义的融资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全球范围内还没有产生管理虚拟资产的有效办法,所以各国监管机构之间必须进行必要的合作和协调,这样才能够做到有效。” 冰见野良三总结道。

  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方向,Ross Leckow提出了五点原则:

  第一,各国可以考虑对现有的金融监管规则做一些基于功能和活动的补充,例如对银行的监管。不同的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还是FinTech公司,只要他们开展的活动是一类的,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应当受制于同样的监管规则,监管机构就应该对他们一视同仁。

  第二,监管机构和企业应密切合作,打造学习氛围。不光要学习,监管机构也要给市场机构创新留出足够的空间,让新的产品和服务得以推出。许多地方,比如英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推出了监管沙盒的做法,先在沙盒可控的环境里对产品进行测试,沙盒中的监管规则可以有所放松。

  第三,监管必须采取基于风险的态度。换言之,监管方不应该过度监管,不应该超出监管风险的框架而扼杀创新。

  第四,法律原则必须要接受现代化改造,以确保法律原则能够适应发展演进之中的金融市场需求。现在市场中的一个潜在威胁就是,对于新的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所实施的法律原则并不是为这些目标来设置的,所以存在着不适配的现象。

  第五,各国监管机构之间有必要加大国际合作力度。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各个国家在各个法律制度下的监管机构必须要密切协调,进行信息和经验的交流,以及就如何设计监管框架进行沟通。

  “在一个新现象、新技术出现的早期,都会出现各国监管政策不同的情况。一定要在国际范围内加强协调、加深合作,提高抵抗风险的共同意识。” Mathilde Mesnard强调道。

  Mathilde Mesnard提出了加强国际合作的基本思路:首先,各国要对最佳实践进行信息交换。其次,要防止监管套利以及市场分割。目前监管套利方面存在着真实风险,各国要防止逐底竞争。最后,各国要建立法律框架来保护投资者,来真正实现ICO的好处。

  具体而言,Mathilde Mesnard提出了亟待落实的三方面工作:

  第一,各国政府要连点成线地联系起来。很多监管规则都是在不同的国家、政府机关或者是全球性的基础架构中建立起来的,我们必须要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政策制定者以及业界人士能够相互对话。

  第二,国际标准要发挥作用,技术标准的提出可以提升各国监管政策的互操作性。

  第三,监管方和政策制定者要与时俱进,了解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

关键词阅读:金融科技 IMF OE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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