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专利代理需要新监管

  ■本报记者 张丽敏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专利代理行业状况和发展环境均发生了显著变化,现行《专利代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与行业实际、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

  修订是为了更好地适应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保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专利代理制度是保障发明人权益,促进科技创新的支撑性基础制度,是专利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我国在1991年发布了《专利代理条例》,规范专利代理活动,提高创新水平和质量,保障专利制度良好运行。

  据贺化介绍,截至2018年10月底,有42569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执业专利代理人达到18468人,专利代理机构达到2126家。能够提供涉外服务、专利预警、分析、许可、质押融资、专利诉讼、调解等服务的代理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开展PCT申请业务的机构数量超过1000家。

  可见,经过多年的发展,专利代理行业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是,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行业需求以及外界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监管层作出相应的改变。

  鉴于此,有关方面对《专利代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今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条例将自明年3月起施行。

  “完善专利代理制度,促进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于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贺化对此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以创新为驱动力的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为此,对专利申请的代理质量要求也必然越来越高,高质量代理对于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今,面对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各种技术发展带来的市场竞争,专利申请的代理质量将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更是专利代理行业长远发展的立足之本。不过专利代理质量有显著提高离不开监管层对行业的规范,因此,条例的修改恰如其分。

  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局长金武卫提出,此次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制度,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专利代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惩治“黑代理”净化市场

  据了解,此次修改主要出发点来自于三个方面。其一,简政放权。支持创新创业,减轻群众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与创造力,例如,放宽了代理机构组织形式要求。

  其二,放管结合。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这包括了支持创新,鼓励代理机构和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弱势群体提供代理援助服务;健全执业规范,要求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等等。

  其三,优化服务。加大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效率。比如,代理师和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审批全部实现了一网办通。

  在新修改的条例中,专利代理行业从业者的称谓由“专利代理人”改为“专利代理师”。贺化表示,专利代理不仅是提升专利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服务创新主体的重要环节,提升行业从业者的社会影响力,使其更有执业荣誉感,是此次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考虑,“这种称谓既顺应了广大代理从业人员的诉求,也参考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称谓”。

  除此之外,此次条例修改最大的关注点来自于对“黑代理”的规定。

  所谓“黑代理”,就是没有经过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这些“黑代理”以谋利为目的,服务质量低下,给创新主体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看来,专利代理行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行业规模也是逐渐在壮大,整体服务能力在提升,基本保障了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但是在整个专利代理市场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动,市场上也开始出现“黑代理”违法行为。

  因此,在这次修改过程中,为了遏制这种现实中存在的严重扰乱行业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新的《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黑代理”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宋建华表示,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黑代理”本身就是违反行业准入制度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属于一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禁止“黑代理”有助于保障正常的行业秩序,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黑代理”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进行查处,符合《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

  二是“黑代理”扰乱了正常的专利代理市场秩序,损害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黑代理”以牟利为目的,缺少专业化的素质和能力,通常又是采取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的手段来吸引客户,在实践中,针对专利代理服务的一些投诉或者纠纷,多数也是由于“黑代理”行为引发的。对“黑代理”放任自流,不仅使行业准入制度失去意义,更是对广大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是禁止“黑代理”是国际通行做法。在其他国家实践中,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要予以法律制度层面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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