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税务:不符合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户仍定期定额征收

摘要
北京海淀在其官网发文称,2018年11月3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关于“自2019年1月1日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对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应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不符合设置账簿标准的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2月7日消息,北京海淀在其官网发文称,2018年11月3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关于“自2019年1月1日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对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应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不符合设置账簿标准的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此前在1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税务部门发布《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公告》。《公告》称,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1月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

  那国家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账簿设置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关键词阅读:海淀税务 个体户 定期定额征收 查账征收

责任编辑: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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