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完善股票质押回购 延期后累计回购期限可超3年

摘要
深交所: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3年或者3个月内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关于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相关要求,鼓励和帮助市场主体主动化解风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优化违约合约展期安排,明确融入方违约且确需延期以纾解融入方信用风险时,若累计回购期限已满或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以存量延期方式缓解融入方还款压力。二是对用于纾解质押风险的新增股票质押回购作出特别安排,对于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可不适用现行业务办法中关于单一融出方及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资管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票质押回购限制及质押率上限等条款,以放宽新增融资条件的方式缓解融入方流动性压力。同时,《通知》要求会员应当审慎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持续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各方积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特别是民营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风险,本次《通知》的发布是为纾解股票质押困境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支持相关各方纾困措施落地,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把防范化解风险和维护市场稳健运行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积极运用市场化机制化解股票质押风险,与各方协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

关键词阅读:深交所

责任编辑:张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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