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信用体系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本报记者 王丽娟

  企业有A类纳税人等信用等级,个人缴纳所得税是不是也应该有信用等级划分?这个前几年就有网友提出的问题现在有了答案。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这标志着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不断加强,个人纳税的信用状况也被纳入了整个信用体系中。

  对于个税的申报,经常看美剧的人都会有点印象,剧中的富商、中产阶级、流浪汉、餐厅女服务员等,不管处于哪个阶层的人到了某个时间点,都会拿出一大堆单据申报个税。有钱人雇佣专业人员为自己申报,社会底层会央求朋友帮忙。而在我们国家,不仅明星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更不用说普通人主动去申报个人所得税了。

  为何我国民众申税意识较为淡薄,而发达国家的纳税人都能主动报税呢?主要还是因为我国目前的税制还不够健全。以美国为例,在激励措施上,采用全额主动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在处罚措施上,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不仅要面临牢狱之灾,还要面临刑事制裁和经济制裁,加大纳税人的违法成本。而且在美国,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申请各类贷款、补助、福利或进行投资时进行信用评级等,都需要纳税证明,这也是美国培养良好的纳税意识的一个重要措施。

  我国早在2003年就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以杜绝纳税人偷税、漏税、逃税等行为。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修改补充,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提出新增M级,到此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信用评定体系。

  不过,此前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企业的规范作用比较明显,个人的纳税信用建设还不够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公众人物偷税、漏税事件的多次曝光引发了公众的热议,更加强了公众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期盼。因此,加强个人纳税信用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

  而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出台都为建设个人纳税信用打下了良好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既有利于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那么,要如何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通知》指出,要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须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税务部门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

  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最重要的就是激励和惩戒,在激励方面,《通知》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在惩戒方面,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通知》的出台填补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方面的空白,相关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可以有效引导城乡居民个人诚实纳税,对提高全民诚信素质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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