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宣判

  2019年9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对鲜某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八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鲜某利用担任上市公司A公司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B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包商林某签名、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申请与审批表等方式,以支付工程款和往来款名义,将B公司资金划转至该公司实际控制的林某个人账户、相关房产项目部账户,再通过上述账户划转至鲜某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个人账户内,转出资金循环累计达人民币1.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2,360万元被鲜某用于理财、买卖股票等,至案发尚未归还,且部分资金已被结转至开发成本账户。

  2015年间,被告人鲜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个人决定启动公司名称变更程序。A公司更名为C公司过程中,鲜某控制了A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且信息披露的内容具有诱导性。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间,鲜某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组,买入A公司股票共计2,520万余股,买入金额2.86亿余元。5月11日,A公司有关名称变更的公告发布后,股票连续涨停。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鲜某作为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鲜某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鲜某应当两罪并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社会各界群众等旁听了宣判。

关键词阅读:操纵证券市场 买入金额 背信 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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