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发布

摘要
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等9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意味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下称“4+7”试点)实施近半年后,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9月24日,参加扩围的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上海开展联合招采,产生了拟中选结果。25个“4+7”试点药品扩围采购全部成功,与联盟地区2018年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9%,与“4+7”试点中选价格水平相比,平均降幅25%。《实施意见》将为试点在全国的实施提供政策依据和指导。

  《实施意见》指出试点扩围的目的是:推动解决试点药品在“4+7”试点城市与其他地区间价格落差较大的问题,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为全面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积累经验;优化有关政策措施,保障中选药品长期稳定供应,引导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

  试点扩围坚持了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机制,组织25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形成联盟(由于4个直辖市已参加11个城市试点,福建和河北已自行跟进试点,不参加本次试点扩围),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试点扩围的药品采购范围为“4+7”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并坚持了高质量标准,将通过一致性评价作为仿制药入围的质量门槛。

  《实施意见》坚持了“带量采购、招采合一”的核心思想,汇聚联盟地区相关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50%—70%,承诺约定采购量,实行带量采购。通过部门合力,落实配套措施,“确保质量、确保使用、确保供应、确保回款”,体现契约精神。同时,《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试点政策,允许多家企业中选,引导企业合理竞价,提高药品供应稳定性。

  《实施意见》还提出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通过医保支付杠杆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推进医务人员薪酬体制改革等措施,促使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促进三医联动的改革。

关键词阅读:药品集中采购

责任编辑:张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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