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证券交易加杠杆“红线”

摘要
最高法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证券纠纷案件作出说明,卖方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对金融消费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最高法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证券纠纷案件作出说明,卖方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对金融消费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新京报)

关键词阅读:证券交易 加杠杆

责任编辑:张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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