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给《证券法》安上铁齿铜牙 欺诈发行2000万元处罚作为下限

摘要
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如期召开。当天的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报告提出了六大修改意见,包括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强化投资者保护等。其中,加大违法成本成为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加大违法成本之所以成为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这是由目前《证券法》的现状所决定的。现行的《证券法》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距今已有14年之久了。这14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以目前《证券法》要修改的内容有很多,但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毕竟面对目前资本市场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证券法》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了“豆腐法”。因为60万元的顶格处罚,对于违法犯罪者已失去了任何的震慑力。因此,此次《证券法》修改,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已是各方的共识。

  从23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来看,此次修法确实给《证券法》安上了铁齿铜牙,证券违法成本有了显著提高。比如,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处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证券法》的上述修改对于打击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确实是具有震慑力的。比如,操纵股价行为,一是没收违法所得,二是处以一至十倍的罚款,而即便是没有违法所得,也可以最高处以一千万元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对于打击操纵股价的行为无疑是得力的,让操纵股价者感觉到《证券法》的威严不可侵犯。

  不过,对于实行定额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方面,还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完善。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报告来看,《证券法》的修改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努力,比如,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可以说是大幅提高了违法犯罪的成本。但这还存在不妥的地方,比如,如果是重大违法犯罪及性质特别恶劣的犯罪,那么顶格处罚就不够用了。所以,本人的建议是只设下限而不设上限,而且下限要适度提高。比如,个人违法犯罪的下限是100万元,而单位违法犯罪的下限是500万元。而上限则视违法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可以无限放大,直到违法犯罪者倾家荡产。

  这里特别需要提到的欺诈发行行为,顶格处罚2000万元仍有不妥之处。对于欺诈发行,现行《证券法》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是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与此相比,2000万元的顶格处罚确实是提高了违法犯罪成本。而之所以仍显不妥,是因为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是它动摇到资本市场的基石,另一方面是它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一旦欺诈发行成功,不仅发行人可以融资几个亿、十几个亿甚至几十、上百亿的资金,而且控股股东、董监高等人员也都可以一夜暴富。尤其是控股股东,少则身价上亿,多则几十亿、上百亿。与此相比,2000万元的顶格处罚就是毛毛雨了,对于欺诈发行者根本形成不了震慑力,相反还会激励那些利令智昏者为了上市后的一夜暴富而不惜以身试法。

  因此,为了夯实中国资本市场的基石,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行为,对欺诈发行不宜实行顶格处罚制度,可将2000万元作为欺诈发行的处罚下限,而上限则视相关情节而定,需要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就是不能让欺诈发行者有利可图。如果有利可图,那就不是一种处罚,而是一种获利手段。

关键词阅读: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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