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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大亨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一审判死缓

2009年07月16日 03:58 来源: 证券日报 【字体:

  受贿近2亿被判死缓 中石化前总经理陈同海俯首认罪

  2009年07月16日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的一纸宣判,让陈同海一案画上了一个句号,此案也曾是“十七大”以来中纪委查处的大案要案之一。

  从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石油601857行情,爱股,资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到死刑犯,陈同海经历了巨大的人生角色的变换和反差。不过,所有的这一切都说明,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陈同海以权谋私、触犯法律后,必然受到应有的惩罚。

  受贿额近2亿元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石化600028行情,爱股,资金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同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资产。

  虽然受贿金额将近2亿元人民币,但法院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据悉,在庭审中陈同海对于所犯罪行全部承认,分析认为,由此判断陈同海提起上诉的可能性比较小。

  昨天,陈同海的辩护律师之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是否上诉还没有确定,这要看陈同海的个人想法如何。”对于案情的具体细节等,高子程则表示“无可奉告”。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北京二中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针对之前存在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北京二中院有关负责人称,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并不意味对其轻纵,其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本应当判处死刑。但是,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行为,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这既体现了法院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惩处,同样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此前的确存在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情况,比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是由于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甚至还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

  《每日经济新闻》另外获悉,对于判决中,认定1999年到2007年6月陈同海收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9573亿余元,被告方表示疑义,认为数字并没有这么多,对于目前的判决结果也并不满意。不过,在法院判决中则表示,正是由于陈同海已经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具有其他立功情节,才获“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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