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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0年06月08日 14:58 来源: 理财一周报 【字体: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符合“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为促进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健康发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二是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只租不售。三是政府支持,机构运作。政府采取政策优惠、专项投入等方式,支持一批公共租赁住房专业运营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经济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即单位租赁住房)。四是市区联手,以区(县)为主。市政府主要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和统筹规划;区(县)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因地制宜、规范管理,组织开展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工作。

  (三)落实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和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区(县)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税务、国资、民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经济信息化、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四)积极组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机构。市、区(县)政府应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经营管理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房源筹措、定向供应和经租管理。运营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其中,单位租赁房的投资经营管理,由相关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实施。

  (五)认真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区(县)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产业发展定位等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备案。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划土地部门应当保证优先供应。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六)拓展房源筹集渠道。市、区(县)政府要统一安排和协调房源的筹集工作,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结合旧城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等项目,单独选址、集中新建;从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利用单位(包含经济、科技、产业等园区)自用土地建造;按有关规定,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当集中新建;对于因产业结构和城市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收购或代理经租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同时要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以及采取其他有效方式筹集房源。

  (七)明确房源要求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成套住宅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房屋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可进行简易的装修,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三、规范供应管理机制

  (八)制定符合实际的准入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一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各区(县)政府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可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准入标准前,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备案。

  (九)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十)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各区(县)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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