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一审被判15年(资料图)
本报记者 朱宗文 广州报道
3月13日,本报记者获得消息,张海一审被判15年后,由于上诉期是在春节期间,为不错过上诉期,张海及辩护律师已于2月13日递交了上诉状。日前,张海及其律师又补充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已再次递交了长达20多页的刑事上诉状。
在2月12日的判决中,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布,张海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本报记者在张海提交的上诉状中看到,张海提出了十点上诉事实和理由,其核心观点是,“原判决把公司资产偷换成股东出资,把正天公司的责任转换成股东的责任,把股东的责任转换成部分股东的责任,把部分股东的责任转换成张海个人的责任。”
“这一认定首先是把股东出资和公司资产混为一谈,用股东没有出资来证明公司没有资产,”张海在上诉状中表示,“正天公司因为持有健力宝饮料厂90%的股权而进一步持有健力宝集团67.5%的股权,这就是正天公司的资产,正天公司还持有其他股权,这也是正天公司的资产。说正天公司自身没有资产,与一审法院调取正天公司、健康产业和健力宝集团工商登记资料的证据自相矛盾。”
张海认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都是祝维沙裕兴公司对正天公司的借款,正天公司向健力宝集团公司借款并用于向祝维沙公司的还款,并不涉及个人借款或归还购股权款的问题,因此,只存在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的商业行为,不存在个人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犯罪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2月12日的判决书的结论是,正天公司、张海收购健力宝集团股权过程中,为支付转让款,以正天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贷的款项,以及正天公司的其它借款,均应由正天公司的自有资产偿还,而由于正天公司是以虚假的验资报告申请登记成立,本身没有任何资产,因此,部分股东利用职权动用健力宝集团的资产偿还自身的债务,谋取个人利益,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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