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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学生兼职鉴定不明 洋快餐称不受管辖
http://www.jrj.com  2007年04月24日 11:49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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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越来越普遍的在校学生兼职不视为就业又视为什么?究竟是何种形式的用工?是否受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约?其人力成本标准如何确定?其权益如何受到保护?……昨日,成都、广州等地相关政府部门、企业、法律专家给出了各种看法。

  争议

  观点1

  兼职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前晚,四川麦当劳公关部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四川麦当劳的兼职人员与公司没有正式建立劳务关系,只是有劳动协议,因此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是有区别的。正是因为兼职这种用工方式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所以虽然其工资标准只有每小时4.1元,但是与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相悖。

  同时,据新快报报道,广州肯德基方面回应“时薪违规”报道时说,“在校学生的法律身份特殊,因此其兼职工作不能划入非全日制职工范畴,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制约。”

  观点2

  法律对学生兼职界定不明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监总队黄林琰总队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界定,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立法方面的注意;而社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也需要明确。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劲夫也表示,对于学生之外的人员,只要是企业按全日制标准用一天,就要买社保,但学生则不然。由于学生的身份所限,在校学生实习和见习,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因此相对而言企业也喜欢用兼职学生,这样工资待遇低一些。因此,劳动法对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打工的保护,是有欠缺的。他建议相关部门在这方面应有政策,一方面保障企业的利益,同时加大对兼职学生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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