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判决,国家药监局原局长成为近年来第4名被判死刑副部以上官员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确认犯罪事实
收受贿赂为8家药企谋利益
玩忽职守竟让6种假药获批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认可定罪量刑
情节特别严重危害极大
核准二审判决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二审刑事裁定。
深度解读
刑法权威专家认为定罪合理量刑适当
郑筱萸被执行死刑,成为近年来我国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消息公布后,公众普遍认为,法院依法作出这一判决显示了我国惩治腐败的决心,郑筱萸是罪当其罚、咎由自取。
但也有人提出,郑筱萸受贿的金额比此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而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判决进行严格的复核,为什么郑筱萸还会被判处死刑。针对这些疑问,记者近日专访我国刑法学界的3位权威专家。
以受贿罪判死刑,符合刑法规定
郑筱萸此次是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而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近年来一些罪犯比郑筱萸受贿金额多,之所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因为他们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郑筱萸未被认定有这样的情节。
职责特殊危害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对受贿犯罪是否判处死刑,金额只是一个方面,不能单纯看金额。郑筱萸的案件应该说是“情节特别严重”。
赵秉志教授认为,受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基础上,因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的程度极其严重。这也是受贿罪的危害明显不同于贪污罪的一个关键点。郑筱萸身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出于贪欲多次收受了巨额贿赂,不仅严重侵害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而且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涉药企业谋取利益,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并严重损害了国家药监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广泛而深远,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虽有退赃和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量刑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了郑筱萸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钱款已退缴情节,但认为这些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高铭暄教授认为,本案中郑筱萸受贿数额巨大,他到案后,只是坦白了很小一部分事实,虽然也退还和追缴了所有赃款,但是,退赃、坦白都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从整个案件来看,他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马克昌教授说,量刑时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又要考虑刑事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赃款、坦白部分事实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足以从轻,因案件的严重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案件特别严重的,则不足以从轻。
赵秉志教授说,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之所以没有因退赃、坦白等情节,而对郑筱萸从宽量刑,我理解是因为综合全案看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太严重了,郑筱萸犯罪后在被追诉过程中的这些酌定从宽因素无法降低本案的极其严重的危害程度,因而法院在实事求是地确认其具有这些酌定从宽情节的同时,仍然鉴于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而判处了死刑,这是符合我国量刑原则和规则的。
判处死刑,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的否定
赵秉志教授说,本案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立即执行与我国当前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并不矛盾。他认为,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但我国有关的死刑立法、司法改革措施需要逐步展开,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状况并考虑国情民意。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腐败犯罪之罪犯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这并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否定,而恰恰是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
各方反应
公众认为判决显示国家反腐决心纷表支持
郑筱萸是罪当其罚咎由自取
“郑筱萸被判死刑!”
消息一经公布,便成为各大新闻媒体、网站的热点话题。公众普遍认为,这一判决显示了我国惩治腐败的决心,郑筱萸是罪当其罚、咎由自取。同时公众纷纷留言表示支持:对于药监系统出现的问题,郑筱萸难辞其咎。这个结果,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最好证明。
一位网友在人民网留言:领导干部、党政官员如果丧失了信念,任凭私欲、贪欲膨胀,其手中的公权力必将沦为“私利工具”,其本人也终将走上“不归路”。
“郑案的审理,寓国家反贪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认为,这显示了国家以法治手段惩治与防范贪贿犯罪的决心和理念。“即使对位高权重的高级干部,一样严惩不贷。”
郑筱萸案的发生,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前车之鉴,警醒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一定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严律己。
郑筱萸案让药监系统蒙羞
药监局即将出台办法实现药品审批公开透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10日说,我们要从郑筱萸、曹文庄案件中汲取教训,加强制度建设,推行执法责任制,加强干部管理和廉政建设,充分接受舆论监督,认真堵塞监管漏洞,保障民众饮食用药安全。
颜江瑛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说,少数腐败分子出现的这种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确实让整个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蒙羞。我们首先要端正监管指导思想,解决好“为谁监管、怎样监管”这个根本问题。
在加强制度建设方面,颜江瑛介绍说,即将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最大程度地实现药品审评审批的公开透明,切实加强对药品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我们将大力推行“阳光审批”,即在药品审评审批中实行审评主审集体负责制、审评人员公示制、审评审批责任追究制,并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批。
在加强廉政建设方面,颜江瑛说,我们对在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监督等项工作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了八条禁令,从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礼金礼品登记管理、述职述廉、廉政谈话、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特别强调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相关专题:
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落马案
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