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这人物名气太大,恐怕好多人都弄不准“郑筱萸”这个名字的写法和读音。此人于公元2007年10上午在北京被正法,术语叫被执行死刑。怎么个死法?众多媒体对此未做说明,估计不是吃枪子吧,应该是对他实行了人道的死法。这事,成了次日报纸大快人心的一件事情。连《人民日报》这样老到沉稳的报纸,这个时候都按捺不住情绪了,做了这样的动声色的评论:
为害巨大,依法当诛!
郑筱萸是个什么人?经过这么段时间的闹嚷,估计大家都知道他是个贪官。在他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劣质药、假药打开路灯,这实际上已经充当了为害民生的刽子手。法律反过来诛杀他,也是天经地义。
贪官不少,被诛的可不多。出了一个,自然反响不小。什么叫为害巨大?百姓的审判和法院的审判结果,当然有些差距,这不奇怪。终于碰到一个“为害巨大”的了,这让人知道,贪污受贿数额不是定极刑的唯一标准。作贱民生,罪有应得。
随后看许多百姓的网络议论,感觉很有意味。有人不自觉地把某些“畏罪自杀”的官员也来议论一通:人死了,一了百了。于是调转话头反讽郑筱萸:你怎么就不自杀?保你一屋子、一党子?事情是否像某些人议论的一样?我看这可能是一种想象,反腐败绝对不是一种短期的针对某个对象的扑杀,等那个明显的目标消亡了,我们的反腐败也就鸣金收兵了,事实当然并非如此。但我们不能责怪某些群众的低觉悟,也许,他们就曾见到过此类事情发生过?我们的反腐败工作,要长期,要深入,不能让腐败分子钻到任何空子,哪怕他们眼见腐败暴露而用自己的生命做最后赌注——玩些丢卒保车、拼死保财的伎俩也不行!
叫全党干部应以为戒,这是一个警醒。但我们千万不要高估了杀鸡给猴看的作用。实际上,从古到今,杀一儆百永远是一个空想,一个假设。权力的无节制,必然产生腐败。我们现在的反腐败,已经进入一个法制的程序,一个有序的框架。对权力的限制,并非对党委、一把手的轻视,相反,是一种制度的关爱。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这些高级别的、大数量的贪官,那就是一件很说不过的事情了,对百姓无法交代。
在议论郑筱萸死法的时候,有人估计是注射死法。某些人就心血来潮:千万别使用了他放出笼的某种假药!这,当然是戏谑。但透露出民众的一种潜意识忧患:让贪官无端还魂,无论什么时候,老百姓都不甘心啊。
[作者: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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