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下属企业不单独上交国资收益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就备受关注的央企分红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财政部相关负责人给予了进一步的解读。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下称《意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级企业)。
据他介绍,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和国有企业清算收入。目前大部分一级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因此,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说,以上收益只是针对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属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计入一级企业的当期损益不单独收取。
他同时介绍了应交利润的基数的确定以及不同行业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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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 企业 参股 股利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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