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征收燃料油消费税将抑制石脑油出口


  国家对石脑油等四类成品油征收全额消费税。业内人士指出,受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制约,国内炼厂不愿用石脑油增加汽柴油产量,而倾向于直接出口。此次恢复全额征收燃料油消费税的主要原因在于抑制石脑油的出口以满足国内乙烯及芳烃的需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对石脑油等四类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即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国金证券(爱股,行情,资讯化学原料行业分析师刘波向世华财讯表示,本次政策调整实际上从享受减税政策恢复为全额征收消费税。但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刘波认为,恢复全额征收的主要原因在于抑制石脑油的出口以满足国内乙烯及芳烃的需求。由于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制约,国内炼厂不愿用石脑油增加汽柴油产量,而倾向于直接出口。由于石脑油价格紧跟国际市场,所以,直接销售石脑油而不是用石脑油生产价格受到管制的汽柴油或者低毛利率的乙烯,这是保证炼厂降低亏损的有效措施。本次政策的恢复,一定程度上封堵了炼厂的这一投机做法。

  据海关统计,2007年石脑油出口量为173.9万吨,同比上涨10.54%;进口量为106.8万吨,同比暴涨67.11%,主要原因是山东青岛丽东63万吨PX装置投产,导致石脑油进口量大增。按2007年出口数据计算,全额征收燃料油消费税将增加行业成本32亿元,其中中石油、中石化合计不足1/2,对公司影响不大。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国家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燃料油消费税,即一头上调燃料油消费税,而另一头控制成品油和电力上网价格,将使得地方炼厂及燃油发电企业等燃料油主要用户成本大幅上升,此外,也会对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内船供燃料油价格以及船运成本。

  而有关权威人士指出,此次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物价影响不大。从理论上计算,如果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每升油品仅增加消费税负担0.07-0.14元,以出厂价最低的润滑油为例,其增加的税收负担不到其出厂价的1%。因此,如果解决了作为化工原料的石脑油消费税问题,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的政策对物价影响将不大。

  据了解,2006年4月,国内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在这次调整中,石脑油与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规定,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1元。但当时国家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上述四类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后,如果征税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因此,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可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享受了一定的减税优惠。
  

关键词消费税 燃料油 成品油 征收 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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