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个税起征点提至2000元
据新华社电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下发通知,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于昨日公布,并将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哪些方面的变化与个税纳税人密切相关?
个人所得形式界定范围扩大
新《条例》对第十条作了修改:“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为何要作这一修改?昨天有税务机关专家向记者表示,这实际上是一个兜底的条款,在目前个人所得形式越来越复杂多样的情况下,仅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这三种形式界定个人所得的形式,难免会发生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的看法存在分歧。因此,通过修订这一条款,可以为税务机关今后加强征管提供依据。
涉外人员起征标准不变
我国税法规定,工薪一族在缴纳个税前,可先减除一定的费用额,之后的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同时还规定,涉外人员(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还可享受“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新《条例》规定:这一“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比现行标准3200元下降。
对于调低这个标准,国家财税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样做是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既缩小了涉外人员与境内中国公民费用标准上的差距,又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仍不变为每月4800元)。这位负责人还透露:这一差距应逐步缩小,直至统一。
承包者减除费用额同步提高
现行个税法和《条例》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新《条例》则修改为: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对此,国家财税部门负责人解释,由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只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并未涉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但是,考虑到承包人和承租人与工薪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薪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新《条例》将承包人和承租人的减除费用标准也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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