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企夜半逃逸的冷思考
2008年2月29日,中国企业报报载:“1月12日晚,位于山东烟台的韩资企业世刚纤维公司的10余名韩方管理人员在未办理任何清算手续的情况下,突然集体从当地撤回韩国,留下了3000多名当地员工、工厂设备和大笔的债务一走了之。”这种撤离,被韩国媒体形象化地称作为“夜半逃逸”。
这种“夜半逃逸”,据说开始于2003年,青岛首次有21家企业逃逸,此后每年都有增加。2007年尤为严重,多达87家,占撤离企业总数的42.2%。从2000至2007年,青岛共有8344家韩国企业,其中2.5%的企业,计206家己经非法撤离。
如何看待这种撤离?有三点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1、对“资本”应该有所认识
何谓“资本”?通俗的说,就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追求剩余价值的最大化,这是由资本的本性所决定的。各个企业的资本家,无非是资本的人格化,中国的资本家是这样,外国的资本家也是这样。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有不少人对这种认识发生了变化:认为“月亮既然是外国的圆”,那么,外国资本家肯定要比中国资本家好;有人甚至列举许多事例来加以论证,如外国某企业怎样的履行社会责任,某老板怎样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等等。这些“人”与“事”可能大多是真的,但是,这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企业现在的文明行为是来于过去的不文明,是由野蛮转化而来;现在的文明行为是来于严厉的法制和强大的舆论监督。如果离开了这些条件,企业文明行为就有向野蛮逆化的可能。不是吗?有些外资企业在本国内环保责任性很强,而到了中国后,却照样污水横流、废气偷放;有些企业在国内对产品质量严格把关,而到了中国,却照样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这就是最好的证明。
韩企“夜半逃逸”事件告诉我们:“资本”就是资本,“资本家”就是资本家,他们跑来中国干什么?是来赚钱的,不是来帮我们搞“四化”。钱赚少了,或赚不到了,他们要走,这完全是意料中的事。
2、对“逃逸”应该有所准备
不付工人工资,不清算企业债务,不偿还银行贷款,不缴纳应缴税款……一逃了之。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是违法的。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法律当然应予追究,舆论应予谴责。而从另一方面说,我国省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应该有所准备,以应不测。
准备什么?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引资之时,对来人、来企应有所了解,它们的诚信程度如何?不能饥不择食,来者不拒;二是创办之后,应有跟踪调查,研究这些企业是搞长期投资,还是搞“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三是我国有关政策调整后,要分析这些企业的动向,看它们的承受力、消化力怎么样?如果承受不住,消化不了,它们肯定要换地方。不仅韩企是这样,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也是这样。如据韩联社报道称,“香港工业总会最近对8万余家在内地企业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37%的受访企业表示有转移工厂的计划。其中有63%的广东受访企业表示,承受不住日益飙升的生产成本,希望撤离大陆。他们大部分考虑将工厂转移到越南。”掌握了这些情况以后,尽快采取一些应变措施,就可做到有备无患。
3、对“退出”应该开设方便之门
韩企因何不在光天化日之下走,而要在“半夜逃逸”?据韩联社报道,“外资企业在华办理注销,“走程序”的部门,包括税务、海关、外经贸、工商局、劳动保障局、电力、供水企业等,一般而言,注销所需时间约为180天至270天。但由于各种细节,实际上还会延后“。因为企业注销时间长,而采用“夜半逃逸”,此理当然不能成立。但如注销时间确如上说,需180天或270天,这就值得我们有关部门反省了。
反省什么?我们在招商引资时,为了吸引外资尽快进来,把有关部门集中起来搞“一条龙”服务,现在有些企业要撤出,也应尽可能提供方便,开设退出“一条龙”服务,做到来时满意,走时愉快。如果难以开设退出“一条龙”服务,也应尽量简化手续,缩短“走程序”时间,把180天或270天缩短为18天或27天。来去自由,这本是招商之道。做好退出工作,不仅使逃逸企业“无草可捞”,而且更有利于诚信企业的源源到来。
作者:陶友之
关键词:企业 逃逸 资本家 撤离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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