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设限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本报讯 (记者 胡红伟)昨日,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设定新规。此前的规定为1992年制定。
根据通知,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按照规定应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应满足7项具体条件。其中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等。
“新文否定旧文,旧规定已经不能和当前证券市场匹配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指导部王永贞昨日表示。“与当前证券市场相比,(旧的)规定已经明显偏低,而且规定得很模糊。”
通知还规定,评估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且未满3年,以及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等,这些自身“不足”都没有权利申请。
据悉,该新“门槛”将从7月1日起施行。持有之前1992年颁发的许可证的机构,在新“门槛”施行后的60日内报送相关资料,其证券评估资格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
据了解,按照原规定,我国有100多家资产评估机构获得了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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