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奥克斯!董明珠两会建议严厉打击专利流氓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5月26日消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带来六份建议,分别是《关于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建议》、《关于调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提高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力度的建议》、《关于加大家用电器市场监管力度的建议》、《关于尽快建立家电产品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关于强化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建议》、《严厉打击“专利流氓” 保障创新企业正常经营的建议》。

  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董明珠的六份建议中,有两份涉及商业秘密,分别从加大保护力度和提高处罚力度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在《关于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建议》中,董明珠建议从立法层面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具体包括: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该类人员离职前,允许企业与该类人员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对竞业限制期限,企业可以按照自身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与劳动者协商,自由限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尤其对于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有重大商业利益的商业秘密等不必受到不得超过二年期限的限制。

  在另一份《关于提高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力度的建议》中,董明珠建议,调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加强处罚力度,她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原有法律条文中增加除了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需要向受害人支付3-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且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加大家用电器市场监管力度 建立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

  在《关于加大家用电器市场监管力度的建议》中,董明珠指出,自中国奶制品安全事件和疫苗不合格事件之后,国家加大了对食品、药品的立法和监管力度,但对家用电器产品的质量执法监管尚有缺位。这导致个别家用电器生产企业采用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降低生产成本,向社会销售不合格产品。她建议,参照药品和食品的监管标准,国家层面出台针对家电市场监管的具体措施,让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家电企业无处藏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立法明确目前有权执法行政机关的办案期限;开放公众舆论等社会监督。

  此外,在《关于尽快建立家电产品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的建议》中,董明珠提出了明确每类家电产品,特别是能较长时间使用的家电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关于家电使用年限方面的标准要以强制性标准或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提高执行效果;厂家要在产品上明显的位置,告知消费者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截止时间,方便指引消费者及时更换老旧家电产品等建议。

  强化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严厉打击专利流氓

  在《严厉打击“专利流氓”保障创新企业正常经营的建议》中,董明珠指出“专利流氓”分为两种:一种是已被广泛探讨的“非专利实施主体(NPE)”,其不从事专利产品的研究、生产,到处购买专利发起诉讼,唯一目的是达成专利授权许可协议,获得巨额赔偿。另一种“专利流氓”,其生产实际产品,但不重视研发,频繁“恶意”侵犯他人专利。

  她建议,出台制度严厉打击“专利流氓”;加大恶意专利诉讼的民事侵权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恶意诉讼行为;将恶意诉讼行为纳入诚信记录,严格审查专利权获取;围绕国家重点发展产业,设立知识产权基金。

  此外,在《强化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建议》中,董明珠还建议,建立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科技创新要素。探索推行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的“众包悬赏式”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和研发经费资助方式,即由企业根据自身技术需求提出招标项目,由政府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研发经费资助。这样更有针对性、更好管理、更有效率。

  以下为提案详情:

  关于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建议

  广东团 董明珠

  一、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完善商业秘密定义、扩大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等举措,有力加强了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但目前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面临着严重的人才流失问题,企业部分员工对企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了如指掌,在离职后也经常从事相同行业的工作,存在泄露、复制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情况,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现行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利益。

  二、现状及问题

  1.立法现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2.存在的问题

  (1)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竞业限制的人员在入职时没有签署,在离职后可能拒签或不签,此时原用人单位就无法得到竞业限制的相关保护。

  (2)《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过于固定,未能区分不同程度商业秘密对竞业限制的需求。

  (3)《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对经营者违反本法要求计入信用记录,未对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相应规定。

  三、具体建议

  鉴于此,建议从立法层面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具体如下:

  1.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该类人员离职前,允许企业与该类人员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对竞业限制期限,企业可以按照自身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与劳动者协商,自由限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尤其对于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有重大商业利益的商业秘密等不必受到不得超过二年期限的限制。

  3.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关于调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提高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力度的建议

  广东团董明珠

  一、背景

  保护商业秘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关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屡有发生,但是商业秘密维权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权利人。这不仅会使企业损失核心技术,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失,影响企业的创新研发热情,阻碍企业的正常经营生产,而且对于社会公平氛围的营造、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二、现状及问题

  1.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较高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遭受侵害后,往往会遇到维权困难的尴尬局面。究其根本,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较高是权利人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实际上,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向公安机关因其遭受商业秘密侵权报案,就“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达到五十万元”举证时,往往存在较大的难度。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很难确定:权利人可能没有实施其商业技术,所以不可能通过产品来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或者在产品销售初期,一般不会因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而导致权利人产品销量或是销售额的显著降低。同样,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对侵权人违法所得举证时同样存在很大的难度:如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应用其掌握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制造相应的产品,而侵权人仅仅就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制造了相应的产品,并没有进行销售,或者侵权人篡改或故意损坏、销毁销售记录、财务报表,或者侵权人就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制造的产品并没有获利。

  以格力电器为例,多次遇到遭受商业秘密侵权后,申请刑事立案困难。格力一直倡导关键人才自主培养,核心技术自主研发,关键部件自主制造。为了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培养技术人才,培养周期最长可能达到十几年。可以说,格力每位优秀技术人员的成长都离不开公司的栽培。可是,个别企业为了窃取格力关键技术,恶意挖走格力技术人员,其挖人的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格力人才培养的速度。格力不仅痛心自己辛辛苦苦培养的人才不正常流失,更加气愤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其他企业盗取。

  这种通过盗取的商业秘密抢占市场的行为,不仅有悖公平正义,更与自主创新的国家发展战略相背离。“恶意挖人”盗取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对其他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影响企业的创新热情,阻碍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也对良好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如果形成企业之间竞相挖人、不自主培养技术人才的恶性循环,不仅企业的人才队伍稳定性大大降低,同时国家的人才队伍也会出现稳定性问题。同时,企业技术人才“被挖走”不仅影响着受害企业的研发工作,对于技术人才的成长也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但由于难以证明企业自身损失或侵权者获利的数额,始终无法在公安机关立案。

  商业秘密权利人往往都掌握着核心技术或核心数据,如中科院、华为、格力、阿里巴巴、腾讯等各行业领军企业,均遭受过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痛苦,这不仅会使企业损失核心技术,影响企业的创新研发热情,阻碍企业的正常经营生产,而且对于构建创新型社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甚至国家安全,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2.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惩戒力度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的侵权赔偿额依据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原有法律条文的规定仅仅是“填平”原则的适用,仅仅是对权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起到对侵权者惩戒的作用。

  三、具体建议

  1.调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取消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启动商业秘密刑事调查的前提条件,或者是用其他条件代替“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这一要件,例如:商业秘密权利人为获得该商业秘密的投入成本,或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了弥补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采取的补救成本。

  2.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原有法律条文中增加除了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需要向受害人支付3-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二是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定期对失信企业、商业秘密侵权企业名单进行公布,并将企业诚信记录与国家政策补贴以及国家奖励挂钩。

  关于加大家用电器市场监管力度的建议

  广东团 董明珠

  一、背景

  自中国奶制品安全事件和疫苗不合格事件之后,国家加大了对食品、药品的立法和监管力度,但对家用电器产品的质量执法监管尚有缺位。这导致个别家用电器生产企业采用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降低生产成本,向社会销售不合格产品。

  由于对家电产品能效标准的鉴定具有较强专业性且成本较高,一般消费者只能从产品外表粘附的能效标签和合格证对产品的性能以及合格性判定。在市场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一旦产品能效标识或合格证存在虚标,就无法识别市场上流通的电器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以上现状放任了不法家电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这些企业在攫取巨额利润的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利益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践踏了国家关于家电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019年1-3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发现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生产销售的数款空调产品存在能效不合格的情况,遂在市场上自购奥克斯空调样机,通过格力电器内部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测试,测试结论为能效不合格。

  慎重起见,格力电器又委托没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送样的8个型号空调产品能效测试项目不合格。

  根据以上信息,格力电器于2019年4-5月之间分别向洛阳、珠海、长沙、武汉、合肥等省市地方市场监管局实名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各地市场监管局均依法受理并委托第三方对格力举报涉及的产品再次鉴定,相关鉴定结论至今未向社会公布。

  2019年6月初,格力电器了解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发文要求各地严查能效水效虚标情况,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于6月10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名公开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当日要求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6月1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受理并调查案件。

  2019年6月13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鼓励消费者监督、第三方监督、企业互查等社会监督。

  2019年6月27日,格力电器再次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6个型号的伪劣空调产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由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案件。

  二、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有关产品质量和标准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存在的问题:《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均对产品质量标准作出了明确要求,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在格力电器实名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案件中,关于产品是否合格的核心证据包括格力电器提供的自身和第三方有资质实验室作出的权威检验报告,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后超过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公布调查进度和结论,导致社会大众对被举报产品是否属于合格产品存疑。

  2.刑事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依法处罚。

  存在的问题:国家刑事法律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界定已非常明确,但实际执行中,由于行政机关迟迟不公布调查进度和结论,导致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难以主动介入启动刑事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程序。

  3.部门规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存在的问题:由于近几年工商行政机构改革,相关职能并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这导致在行政法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不同声音。从此次格力电器实名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件看,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时间均超过法定期限且对外没有任何解释。这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办理行政案件处理期限的规定,有违规的嫌疑。间接纵容了被举报的不合格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严重损害了诚信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具体建议

  格力电器承受各种压力向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实名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本意为履行社会责任和肃清行业乱象,该举报事件具有高度的社会关注度和敏感性。但自实名举报至案件调查结果公布之前较长一段时间内,相关被举报产品仍然处于在售状态,不仅纵容了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还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鉴于此,建议加大目前家用电器市场的监管力度,具体如下:

  1.参照药品和食品的监管标准,国家层面出台针对家电市场监管的具体措施,让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家电企业无处藏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通过立法明确目前有权执法行政机关的办案期限;

  3.开放公众舆论等社会监督,以公正透明的办案流程和结果落实总书记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关于尽快建立家电产品

  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的建议

  广东团董明珠

  一、背景

  任何家用电器都有其使用寿命,如果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会出现电线老化、电子元件性能下降、有害物质泄漏、能耗增大等问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带来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近年来,因家电超期使用而产生的事故越来越多。据统计,2019年全年共接报火灾23.3万起,死亡1335人,直接财产损失36.12亿元。其中城乡居民住宅火灾虽然只占总数的44.8%,但全年共造成1045人死亡,占总数的78.3%,远超其他场所火灾死亡的总和。值得关注的是,住宅火灾中,电气引发的占比居高不下,已查明原因的火灾中有52%系电气原因引起。

  由于我国家用电器强制性报废标准和相关立法滞后,市场上现有大量老龄化、超期服役的家用电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如何处理这些家电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尽快建立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国家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现状及问题

  1.当前国内立法现状

  目前针对超龄服役的家电产品,只有燃气热水器规定了明确的使用年限,国标《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6年,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8年。但对于空调器、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电,目前仅有中国家用电器标准与技术产业联盟《房间空气调节器安全使用年限》团体标准和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第1部分:家用电冰箱》等6份团体标准对空调器等家电的安全使用年限进行规定,但由于是推荐性团体标准,没有强制性法律效应,市场很难遵守、实施。并且对于空调器,不同协会团体标准中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除此之外,对其他家电产品目前仅有一份推荐性国标GB/T 21097.1-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规定了一些通用要求,由于没有强制法律效用,市场基本未能实施,而且针对具体家电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标准迟迟没有出台。

  2.国外立法现状参考

  很多国家都早已制定了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或法规,以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比如针对安全使用年限要求,日本在《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电器产品技术基准省令》等法律中针对电风扇、空调、洗衣机、电视机等产品规定了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要求;

  针对废弃家电产品的回收处理要求,欧盟在2003年发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对废旧电器和电子设备强制回收、再用及循环再用做出了强制规定;美国在1976 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目前有 20个州或地区建立了地区法规,比如加州的《2003电子废物再生法案》,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再生处理做出了明确要求。

  3.建立家用电器产品的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的必要性

  尽快建立家用电器产品的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推动老产品的淘汰、更新,其必要性为:

  一是杜绝安全隐患。让超期服役的产品主动退出市场,减少安全事故;

  二是有利于节能减排。按照国人勤俭的传统美德,家电产品不到不能使用的程度是不会丢弃的,而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后,能效就会大打折扣,一般高龄家电的耗电量可能要超过原耗电量的40%。如果及时更换为技术先进、能效优秀的新产品,不仅降低了消费者的使用成本,也为节能减排作出贡献;

  三是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近年来,家电行业发展日新月异,技术不断迭代进步,新产品在性能参数、使用体验等方面与服役多年的老产品已不可同日而语。因此,推动高龄家电的合理迭代升级,也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四是有利于推动家电产品的技术进步。通过产品的更新替代,促进家电行业的技术创新,让中国家电的技术水平引领行业发展;

  五是有利于拉动内需。通过家电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引导消费者对到期家电报废,能够促进市场形成合理的、可预期的刚性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

  三、具体建议

  1.明确每类家电产品,特别是能较长时间使用的家电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

  2.关于家电使用年限方面的标准要以强制性标准或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提高执行效果;

  3.厂家要在产品上明显的位置,告知消费者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截止时间,方便指引消费者及时更换老旧家电产品;

  4.倡导消费者在安全使用年限到期后主动报废或更换老产品,如消费者未按时间要求处理而发生事故的,不应由厂家承担责任;

  5.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如发生质量问题,厂家可以通过暂停售后服务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更换产品;

  6.建立废旧家电回收体系,规范废旧家电交易,严禁超期服役的废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和农村市场。

  关于强化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建议

  广东团 董明珠

  一、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转变”重要指示,为我国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全面创新。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科技创新大部分产生于企业。据统计,每年全球发明的新技术与新工艺中,70%以上来自于世界500强企业,广东90%的科技成果来自于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强的国家,没有哪个不拥有数量众多和实力强大的企业。研发经费大部分来自于企业,2017年,全球研发投入最多的100家企业中,有73家是世界500强企业。美国和德国,65%以上的科研经费来自于企业部门,日本超过70%,广东大约为90%。

  二、现状及问题

  从目前来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科技与经济脱节问题依然严重,科技面向经济、经济发展依靠科技的局面尚未全面形成。近年来我国科技投入大幅增长,科技人力资源总量位居世界第一,国际科学论文数量世界第二,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世界第四,发明专利授权量世界第四,但我国的科技成果整体水平不高,投入产出效率问题比较明显,众多的科研成果只有很少部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是科技创新评价体系不够科学合理。目前科技平台、科技人才和科技奖励等成果大多授予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所占比重较低,不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另外在成果的评价体系中,部分指标设置不合理。如论文作为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引导科研人员将主要精力放在论文写作和发表上,并且形成“一流和二流稿件投国外,三流和四流稿件投国内”的怪圈,导致了优秀成果外流的问题。

  三、具体建议

  1.建立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科技创新要素。

  探索推行以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的“众包悬赏式”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和研发经费资助方式,即由企业根据自身技术需求提出招标项目,由政府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研发经费资助。这样更有针对性、更好管理、更有效率。

  2.调整优化科技创新评价体系,对企业科技创新产生更大推力。

  在国家科技奖励的评审上,多向科技型领军企业倾斜,将技术成果的产业化率、创新产品在国内外销售和利润等指标作为评奖的重要指标之一;适当弱化论文在评价成果体系中的权重,并鼓励在国内发表重大原创性成果。

  严厉打击“专利流氓”

  保障创新企业正常经营的建议

  广东团 董明珠

  一、背景

  随着“中国制造”国际市场份额的迅速提升,我国企业正处于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的高发期。这些风险不仅包括以争夺市场为目的的专利诉讼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337调查,还包括以获取巨额专利许可使用费为目的,而不管行业生死的“专利流氓”的诉讼威胁。

  “专利流氓”分为两种:

  一种是已被广泛探讨的“非专利实施主体(NPE)”,其不从事专利产品的研究、生产,到处购买专利发起诉讼,唯一目的是达成专利授权许可协议,获得巨额赔偿。

  另一种“专利流氓”,其生产实际产品,但不重视研发,频繁“恶意”侵犯他人专利。为了打击同行企业,其通过“购买即将失效的国外专利、抄袭已经上市产品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等方式获取专利权,并“倒打一耙”在国内恶意起诉被其侵权的对象。

  上述两种“专利流氓”,尤其是第二种,对国内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与研发造成了严重干扰,极大破坏了我国来之不易的创新氛围,打击自主创新企业的积极性,阻碍创新企业的正常发展,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创新环境、共建开放创新的世界经济极其不利。

  二、案例、现状及问题

  1.案例

  1)奥克斯屡次抄袭格力专利,频繁被判侵权。

  近几年,奥克斯屡次抄袭格力专利,仅2017、2018两年,奥克斯就被法院判决侵犯格力8项专利权。

  针对上表第6项日前刚刚完结的涉及4000万元赔偿的案件,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广州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顾问谢惠加教授认为,奥克斯存在恶意侵权的情形:“也就是说,之前已经有产品侵犯涉案专利被判侵权,后续的产品还继续未经许可用该专利,具有明显主观上的恶意”。

  2)定向挖人窃取格力机密,发起恶意诉讼。

  从2012年起,奥克斯通过多种手段“挖走”格力核心研发人员超过300人,涉及产品研发、质量、工艺等核心岗位。通过该部分员工,奥克斯了解到格力一些技术在近年已广泛应用、大量销售但并未申请专利等情况,同时利用国家对实用新型专利无需实质审查的规则“漏洞”,将此类技术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并起诉格力。

  例如,2017年8月,奥克斯起诉格力产品侵犯其4项专利权(如下):

  上述专利均属格力早已大量生产、投放市场的技术。

  以第1项专利为例(专利号:201520143902.0),早期格力在研发该技术时并未申请专利,奥克斯通过“挖”前格力员工了解到该情况后,利用国家对实用新型专利无需实质审查的规则,将该技术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并起诉格力“画时代”空调产品侵权,宁波中院以“保护本地企业”为由,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格力赔偿奥克斯1000万元。这一情况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后,认为奥克斯申请的该部分专利属于格力早已投放市场的技术,宣告全部专利无效。奥克斯恶意诉讼未能得逞。

  3)奥克斯抄袭格力产品申请专利,再次恶意起诉格力。

  奥克斯并未因此停止恶意诉讼的恶劣手段。2017年10月,奥克斯将格力早在2013年大量销售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再次在宁波中院起诉格力侵犯其中3项专利权(如下表)。

  因涉案专利格力已在先使用,且所有专利内容与格力产品完全一样,奥克斯此3件专利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

  因该举动涉及窃取商业机密等情况,为逃避追诉,奥克斯甚至要求部分前格力员工改名换姓,例如前格力员工宋培刚,到奥克斯后改名为宋力为。

  4)奥克斯购买他人专利,第三次恶意起诉格力。

  因奥克斯上述手段均未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致使其通过购买他人专利,继续对格力发起诉讼。

  2017年底,奥克斯对外购买PG电机专利(专利号:201010039703.7)恶意起诉格力侵权。而该专利也是空调领域的常见技术,属于行业内通用的方案。最终,该专利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

  5)科研无功报复求利,奥克斯购买国外企业专利向国内同行巨额索赔。

  奥克斯对持续恶意侵权的行为不思改正,反而寄希望通过恶意诉讼来打击报复格力,试图造成“对等”的局面,混淆公众视听。

  2018年12月,奥克斯向东芝开利购买即将过期的压缩机专利(专利号:CN00811303.3、专利名称:一种压缩机),并于2019年1月在宁波中院起诉格力侵犯该专利权,要求格力赔偿1.9亿元。

  经查,东芝开利于1999年8月在日本申请该项专利、2007年8月获得授权,2019年8月该专利已失效;在中国是2000年8月申请、2004年8月获得授权,将于2020年8月到期失效。

  在本案的诉讼资料中,奥克斯提供了东芝与其签订的专利转让承诺书,其中特别强调“将2018年12月4日专利转让之前的索赔权利一并由东芝开利转让给奥克斯”。值得注意的是,奥克斯本身并不生产压缩机,对压缩机创新没有任何贡献,却向同行要求巨额赔偿,背后动机昭然若揭,也即是恶意购买东芝开利即将过期的专利对格力发起恶意诉讼,报复格力。

  事实上,该项专利的应用范围极大,属于行业内早已广泛运用的技术,几乎所有的变频压缩机(包括日本大金、三菱、松下)都落入保护范围,是行业的公知技术。在该项专利长达20年的保护期内,东芝开利因为该技术属于行业公知技术,所以也未进行任何诉讼或许可,全日本的变频压缩机都在自由运用该技术。由此可见,奥克斯2018年12月购买该专利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起诉格力,主观恶意极为明显。

  为此,格力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下属公司(北京国知专利预警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专家等一众行业专家对该专利进行评估,专家们一致认为该专利属于现有技术,且不能独立解决技术问题,应当被宣告无效。

  2.现状及问题

  (1)国内外现状

  专利制度本为鼓励创新,推动行业技术发展,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愈发重视,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鼓励保护企业创新氛围,严惩侵权行为。

  但同时,也依然存在奥克斯之流,一而再、再而三地通过窃取、恶意抢注、购买国外专利恶意诉讼等方式打击同行企业,阻碍创新企业的正常发展。

  目前,在电器制造、信息通讯和半导体领域,中国企业由于进入产业时间较晚,专利储备、布局不足,普遍、集中面临“专利流氓”(NPE)的侵权诉讼和缴纳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威胁。

  我国一直以来缺乏对“专利流氓”(NPE)的规制措施,尤其是尖端型、外向型企业不胜其扰,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创新专利技术在全球市场的进一步拓展。

  从全球视野看,欧美一些跨国公司剥离核心知识产权资产,成立以专利许可和专利诉讼为主营业务的知识产权许可公司,维持其母公司实体产业垄断地位的同时,榨取超高额利润。一些大的“专利流氓”(NPE)也不乏国家基金的影子。据相关媒体统计,近十余年在美国发生的专利诉讼中,有80%是由此类专利运营公司发起。

  尽管全球各国意识到“专利流氓”(NPE)严重影响了产业发展,美国也试图通过立法对“专利流氓”(NPE)进行限制,但效果尚不明显。

  (2)“专利流氓”(NPE)对企业的影响

  第一,“专利流氓”(NPE)利用劣质专利,以侵权诉讼相威胁,获取不合理、远超其专利价值的巨额垄断利润,无价值的专利侵权诉讼给企业带来了额外的法律负担,间接推高了商品成本和交易价格。

  第二,“专利流氓”(NPE)不制造专利产品或提供服务,没有与他人达成低成本的专利交叉使用许可协议的意向,企业要么被迫支付高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要么被迫支付高昂的专利侵权诉讼和解费,最终这些费用将“转嫁”给普通消费者。

  第三,“专利流氓”(NPE)在企业投入大量创新资源开发新产品、研发新技术、取得市场成功后,突然发起专利侵权诉讼,而企业一般没有选择专利交叉许可的筹码,即使这些新产品、新技术可能是由企业独立研发,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和避免诉讼风险,企业往往只能被迫向“专利流氓”(NPE)支付高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严重打击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第四,“专利流氓”(NPE)增添了专利丛林问题解决的难度。专利丛林是交叉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叠加,导致了产品上权利和使用费的聚集。例如,一部普通的智能手机可能覆盖了几十万件专利权。“专利流氓”(NPE)恶化了专利丛林问题,最终提高了专利终端产品的市场价格。

  第五,“专利流氓”(NPE)持有的部分专利质量低劣,其中不乏失效专利,但是“专利流氓”(NPE)通过利用专利组合,规避了签订单独专利许可使用协议,企业被迫向包含了这些问题专利的整个专利组合支付许可使用费,而获得的往往只是部分有用的专利,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

  “专利流氓”(NPE)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比如损害企业形象、降低市场份额,同时高额的诉讼费用、专利许可费导致的行业内耗将加剧,甚至影响整个产业。“专利流氓”(NPE)借助专利权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了对专利权的滥用。如果政府层面不予有效规制、不加区分,一概予以保护,那么就不仅保护了产权本身,更是错误地允许权利人不通过市场竞争而牟利,扩大地保护了产权的价值,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具体建议:

  1.出台制度严厉打击“专利流氓”。

  建议政府部门对如何有效规制“专利流氓”(NPE)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研究,在遵循“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大保护、严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基础上,对恶意利用专利制度的行为予以制度层面的约束,行为恶劣的应进行严厉打击。

  2.加大恶意专利诉讼的民事侵权责任。

  从“权利滥用”的角度,加大恶意诉讼的民事侵权责任,增加滥用诉权的成本和后果。目前,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中对恶意诉讼有相关阐述,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的行为”。恶意诉讼侵权属于行为人利用诉讼程序进行的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严格规制。

  恶意诉讼的判赔额仅以他人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上限,不足以震慑恶意诉讼行为。建议在法律中加大恶意诉讼的民事侵权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恶意诉讼行为。

  3.将恶意诉讼行为纳入诚信记录,严格审查专利权获取。

  将恶意诉讼行为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局诚信纪录,对恶意诉讼行为记录在诚信平台中,对涉及企业的申请、转让等方式获取的专利权利,从严审查相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从专利权获取的源头上遏制恶意诉讼,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营造好的创新环境。

  4.围绕国家重点发展产业,设立知识产权基金。

  专利制度本身赋予专利权人在某些技术领域的垄断权,以该垄断地位带来相应的利益为交换,鼓励整个社会从事技术研发活动,同时兼顾了科技发展、社会发展与垄断需求。而恶意获取专利权、借助专利权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专利制度设计的初衷背道而驰。为了避免影响行业的基础专利技术被恶意滥用,建议建立收储国内外基础技术的知识产权基金,规范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权利滥用行为。

关键词阅读:董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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