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1月27日发布公告,明确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与进口商需对产品安全负责,并在确认存在缺陷时立即召回。公告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执行,召回管理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监督,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管理。对未按要求实施召回的,市场监管总局将责令召回。该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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