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健全个人破产重整费用保障机制

观点网讯:12月22日,深圳破产法庭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印发《关于健全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的工作意见》,系统明确管理人职务费用及报酬保障规则。

《意见》要求,个人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后,管理人须通知债务人或推荐人预付破产费用,单一案件不低于1.5万元,夫妻合并重整不低于2万元,债务方应在收到通知7日内足额支付;未按期预付且未获法院豁免的,可裁定终结程序。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列明费用支付安排,法院依法核定金额。新规强调,个人破产重整以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足支付费用”的公益服务范畴,既压实债务人责任,也强化管理人履职支撑,进一步提升个人破产程序的可操作性与稳定性。深圳自2021年施行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条例以来,持续细化配套制度,此次费用保障机制落地被视为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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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栎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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