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辽宁修订化工园区认定办法,推动园区认定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

据中国化工报消息,近日,山东省、辽宁省按照工信部要求和化工园区工作计划,先后修订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分别形成《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辽宁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此次修订推动园区认定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主要涉及三方面调整:一是整合原有分散的综合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两类认定标准,统一为一个认定办法,同时明确园区认定与后续管理、扩区调区等政策的衔接关系,形成制度闭环。二是明确“减二增一”规则,要求设区的市在压减2个园区后方可申请增设1个园区,对新增园区的选址、规划、认定程序作出配套规定,推动全省化工园区优化布局、集约发展。三是调整认定规则,将原评分模式改为关键事项否决制,明确化工园区在选址布局、安全环保、规划编制等方面须同时满足所有刚性条件,把好园区准入关。

辽宁省此次修订以提高建设标准、坚持动态调整、全生命周期管理为原则,新增化工园区设立、日常管理、区域范围调整等章节,对园区设立、认定、更名、范围调整、退出等事项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取消原有的打分项,要求各化工园区必须全面满足所有标准,缺一不可。已认定的化工园区需每年开展自评,每三年接受重新评估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资格。办法同时明确,化工园区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得超过80%,超过80%的须有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立项手续的污水处理厂扩能项目,且建成后需满足上述负荷率要求。

该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设立、认定、管理、区域范围调整等事项管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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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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