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获悉,香港财库局副局长陈浩濂今日(7月6日)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就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拖欠供款的程序和强积金监管制度发言时称,港府和香港积金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计划修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及附属法例,以优化追讨强积金拖欠供款的程序和强积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计划成员的保障。
首先是优化追讨强积金拖欠供款的程序。根据强积金制度现行的机制,未有按时作出强制性供款的雇主违反法律规定,须缴付相等于拖欠供款额百分之五的附加费,相关拖欠供款及附加费会全数拨入受影响雇员的强积金帐户,香港积金局亦可向违法雇主提出刑事检控。为加强违规雇主尽早缴清欠款的诱因,香港财库局建议实施两级制附加费,规定拖欠供款超过120日的雇主须就仍未缴清的欠款额外缴付百分之十的附加费,推动雇主尽快纠正违规情况。
同时,香港财库局建议赋权香港积金局可向怀疑拖欠供款的雇主发出法定通知,要求有关雇主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雇员的有关入息资料,以便香港积金局可以尽快代有关雇员向违规雇主提出民事申索。这两项立法建议不但提升香港积金局追讨欠款的效率,更有助加强保障雇员的退休储蓄,减少他们遭受违法雇主的剥削。
第二方面是优化强积金监管制度。在投资规管方面,香港财库局建议优化强积金基金的投资规例,包括放宽基金结构限制、增加风险管理工具、放宽有关投资和管理基金的权限规定,以及优化强积金保守基金的投资限制,为受托人和投资经理提供更大的灵活性,提升强积金基金经风险调整的回报潜力。
另外,香港财库局亦建议优化香港积金局对强积金受托人和中介人采取纪律处分行动的机制。在受托人方面,香港财库局建议增加香港积金局可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选项,包括向违反强积金法例的受托人作出公开谴责或征收罚款,确保惩处与不当行为更为相称。在中介人方面,香港财库局建议在强积金法例中明确规定中介人在进行“与强积金相关的活动”时须遵守的操守要求,确保中介人行事以计划成员的利益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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