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某军因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约8158.76万元,并处以9358.76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1.75亿余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方某军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封涨停等方式操纵多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其中,单次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操纵市场行为有6次,违法所得合计81587643.44元;单次无违法所得的操纵市场行为有12次。
山东证监局认为,方某军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方某军,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某军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方某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方某军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封涨停等方式操纵多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单次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操纵市场行为有6次,违法所得合计81,587,643.44元;单次无违法所得的操纵市场行为有1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方某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于方某军单次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6次违法行为,对方某军没收违法所得81,587,643.44元,并处以81,587,643.44元的罚款。
二、对于方某军单次无违法所得的12次违法行为,对方某军处以12,000,000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方某军没收违法所得81,587,643.44元,并处以93,587,643.44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7月16日
来源: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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