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

观点网讯:7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1号公告),率先明确了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及终止清算等全环节的征税原则与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15号公告),进一步细化征管操作要求,两份文件共同构成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

新规设定了90天免滞纳金申报窗口期:针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21号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实施之日期间装入财产的,同样适用90天窗口期。

对申报后缴税存在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离岸信托受托人须准确核算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及分配情况,并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等事项。21号公告同时明确,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21号公告将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股权、表决权、份额或收益权视为控制,并明确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且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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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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