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通报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转接渠道合作,提出监管要求
2026-09-05 13:59:09 来源: 市场资讯 作者:知叙
9月4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主办发布最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就金融机构规范开展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转接渠道相关合作通报监管要求。《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实施。
通报指出,根据《办法》,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持续跟踪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协议履行情况。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一步提供转接渠道的事前评估机制,以及持续跟踪事项,通报提出监管要求。通报要求,严格审慎评估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类合作,重点关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否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是否合理收费、质价相符。评估结果应当由公司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合规负责人、总经理等公司管理层成员签字确认。
通报明确,六类高风险情形须由董事会审议。针对高风险情形,除履行上述评估程序外,还应当聘请信息技术、法律合规等领域的外部专家进行评估,并由董事会审议评估结果。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证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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