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生:保险法正由市场促进法变为兼具风险治理与消费者保护功能的现代金融监管法

朱俊生认为,9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保险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若仅视其为具体制度与条文的技术性修补,会低估此次修法的深层制度意义。

证券时报,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对外发布,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保险法》施行三十余年来最彻底的一次体系化大修。

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此后于2002年、2009年、2014年和2015年依次修改;本次距上次调整已隔十一年,属大范围修订,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日。

朱俊生回顾称,1995年立法重在建立市场基本制度和交易秩序,2009年修法则服务于行业快速扩张;本轮面对的已是资产规模超44万亿元、深度嵌入金融体系的现代保险业。

此次草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共8章214条,以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并强化股东穿透、审慎监管、风险处置和消费者保护等安排。

朱俊生指出,过去十余年风险事件表明,保险公司风险未必源于一般业务经营,而可能来自股东失控、治理失灵、资本异化及内部约束失效;监管目标已更多转向风险防控、治理能力和长期稳定。

天职国际金融业咨询合伙人周瑾认为,公司治理失灵是破坏性最大的风险源头,加强股东穿透监管抓住了风险源头;草案将注册资本门槛由2亿元提升至10亿元,监管延伸至控制链条源头。

朱俊生提出,监管重心已从机构延伸至股东和责任人、从业务延伸至治理和资本、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防;保险法正由市场促进法变为兼具风险治理与消费者保护功能的现代金融监管法。

本次草案中“审慎”理念贯穿全篇,审慎经营规则首次上升至法律层面;截至2026年6月末,我国保险行业总资产已超43万亿元。

朱俊生表示,这些变化与“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高度契合,反映保险业正从高速增长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监管完善也对规则透明度、精准性和可预期性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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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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