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意见,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出让公告商品住房项目预售须主体结构封顶

10月26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联合印发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有关要求,提出明确商品住房预售条件要求、有序推行现房销售等内容。

对于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工程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封顶标准为单体预售楼栋顶层顶板浇筑完成。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部分取得)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项目范围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范围界定。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已公告)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执行新的预售政策。

为保持市场供需平稳,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评估风险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住建部门和市规自部门备案后,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符合平稳过渡安排的项目按新的政策规定实施预售资金监管,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要覆盖项目全部剩余工程建设费用,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现房销售定金制方面,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县住建部门书面明确现售意向。

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收取不超过房屋总价5%的定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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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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