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11月6日,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管理,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和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官;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具体来看,《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确立保险公司任职资格管理的工作总则。明确总局及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任职资格管理职责分工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二是细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等基本要求,不同岗位根据职责需要满足的经济金融从业经历要求和专业资格条件,同时明确了不予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相关情形。

三是明确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的程序。规范了核准事项与报告事项的报送主体和审批程序,修订细化申请材料清单目录,完善对同级转任等情形的报送要求。

四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任职资格核准后的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并对代为履职等情形进行规范。

五是界定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不予核准、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的有关情形。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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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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